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特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技术规范,修订本预案。
武隆区域范围内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有42个(附件3),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0个。
本预案主要适用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固定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风险事件。
(2)流动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污染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非点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
(5)其他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区政府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平行联动,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本预案依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在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严格遵循国家和重庆市同类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的情况。
本预案注重与当地政府和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武隆区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互衔接,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本预案重点加强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做好相互衔接,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1.5 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实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的响应机制。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管理有序,组织得当,应急合理,及时、有效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在应急时快速响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源地环境污染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污染源信息、水资源信息、环境状况信息、应急处置信息的及时共享,确保各类信息统一融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应急储备、救助资源等保障力度,加强政府对应急处置、防灾减灾的经费投入,确保应急处置及后续工作稳步推进。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区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重大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③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组三级体系。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
2.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
(1)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通讯营运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生态环境局下设办公室,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处理排污单位。
(2)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并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②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区际之间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③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3)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新闻发布,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办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和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查处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能力建设;负责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规划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修订《重庆市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事件等级建议;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况上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控制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负责因建设工地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区交通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规划备用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督促自来水企业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在供水领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具体的应急供水保障及事后用水恢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商务委: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企业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及时为地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参与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督促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提供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流通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区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线路拉闸断电。
通讯运营机构: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及时开展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 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立即成立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指导要求,统筹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质等,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具体工作。
(2)按照应急监测预案组织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评估工作;协调各级应急力量划定并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具体行动。负责医疗救护指挥;负责对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的报警、情况通报和处理工作;负责指挥抢修、水源恢复、救援物资的供应调配;负责对事故后道路交通管制,协调道路人员紧急撤离;负责备用水源和被污染水源的恢复。
(4)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5)负责受影响区域群众安抚工作。
2.2 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组
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现场应急工作组”)由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专家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维稳组、舆情控制组、调查评估组等9个工作小组组成。
(1)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职责:协助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完成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职责: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辅助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分析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污染等随时间的变化趋势。根据检测结果,会同应急专家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
(3)应急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安全、水利、农业等有关专家组成,建立咨询专家库,由现场应急指挥组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应急专家组。
职责:指导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全区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评估,为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现场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4)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配合。
职责:会同应急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消防灭火及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化学品运输车辆、船只泄漏事件、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5)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相关业务人员。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6)应急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
职责:指导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供应。负责事件下游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并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7)社会维稳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
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舆情控制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融媒体中心配合。
职责: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9)调查评估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包括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
职责: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形成总结上报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存档。
3.1 应急工作线路分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线路见附件1。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话、网络、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流域、水源地、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检查、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的水质异常信息;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信息。
(3)区应急局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4)区交通局负责收集因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
(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收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或上游畜禽死亡等突发事件信息。
(7)区气象局负责收集灾害气候引发的异常气象信息。
(8)区公安局负责收集110接警电话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各涉水环境风险源企业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2.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
(2)第一时间对获取的信息,核实真实性。
(3)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同步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4)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信息进行预判分析后,及时上报区政府。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重庆市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重庆市饮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将预警等级简化为红色(Ⅰ级预警)和橙色(Ⅱ级预警)两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影响取水时,为红色(Ⅰ级)预警。
3.3.2 预警启动条件
(1)Ⅱ级橙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暴雨等可能引发面源污染物的极端天气或固定源或流动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外水质异常,尚未影响到水源保护区调查范围。
③其他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尚未达到红色预警,但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情景。
(2)Ⅰ级红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监控断面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⑤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的情景。
3.3.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发布预警
①预警发布
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
橙色预警由区政府组织发布;红色预警经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②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③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
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或降级。
3.3.4 预警行动
(1)发布预警后,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④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
⑤通知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⑥通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⑦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⑧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根据预警级别,针对饮用水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⑤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分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4.1.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饮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重庆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重庆市政府主管部门先于武隆区政府主管部门获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武隆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4.1.2 信息通报程序
经核实,接报的有关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并通报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通报。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地区采取必要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4.1.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立即上报;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 事态研判
事态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发展的保障,预警发布同时,应组建应急专家组迅速对发生地点、时间、污染物数量和面积、应急监测数据等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类型(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自然灾害)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的评估。
4.3 应急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应急监测;城区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区供水质量实时应急监测。
4.3.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实施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3.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及《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4.4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4.4.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涉重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4.4.2 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非点源突发事件,可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4.5 应急处置
4.5.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污染特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
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油类污染事件
当油污呈连续带状分布时,在取水口铺设拦油隔离开启水炮驱离油污,并实时观察反应池和沉淀池池面情况;当出现大量油污,整个水源地油污呈面状分布时,在取水口围油设施内铺设吸油毡,油污进入沉淀池时增加吸油毡铺设,以不进入集水槽为原则;若含油污水进入反应池后半部,一泵停止取水,在取水口江面铺设围油栏,水厂投加粉末活性炭,投率为15—20公斤/千吨。
(3)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4)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
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4.5.2 供水安全保障
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与供水单位联络,指挥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启用备用水源地,具体参照《重庆市武隆区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6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明确应急物资、装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事故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事故应急池、分流沟、前置库等。
4.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4.8 响应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威胁已解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作为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①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②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③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8.2 应急终止程序
①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②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区水源地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调查评估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对事件起因开展调查,进行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5.1 后期防控
当污染源和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现场及附近的道路、水源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污染,若不及时进行防控,污染会迅速蔓延,造成更大危害。后期防控主要包括: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弃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对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进行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使用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有资质的单位净化处置;
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力、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
(4)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可用10%火碱水、20%漂白粉或0.1升汞水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
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5)水藻爆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①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取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②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5.1.6 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5.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2.1 事件调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2)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原因和事故损失情况。
(3)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6)其他有关内容。
5.2.2 事故分析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分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5.2.3 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分析后,应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开展事故处理。
(2)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②事故经过。
③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④事故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⑥事故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故,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事故发生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事故调查部门负责检查、验证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编制《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整改措施跟踪验证报告》。
(4)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故发生后,区财政局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5.3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定、损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定为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评估工作完成后,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于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修改完善报送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初步判定为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5.4 善后处理
应急保障组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相关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各部门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
(4)区生态环境局继续跟踪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统计应急队伍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和职责等信息,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加强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培训和演练,确保事件发生快速应对。
6.3 应急资源保障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6.4 经费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应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 其他保障
建立物资运输、运输设备设施、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等任务联动保障机制,建立相关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运输工具、物资设备设施等台账,明确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各项保障及时到位。
7.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7.2 预案演练和修订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由区政府牵头,区水源地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各成员单位应共同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下列情况应适时修订:
(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区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
(2)较大、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后需要进行修订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武隆区人民政府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2. 重庆市武隆区各单位、乡镇、街道应急联系表
3.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资源统计表
4.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专家库名单
5. 重庆市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表
附件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附件2
重庆市武隆区各单位、乡镇、街道应急联系表
序号 |
单位 |
应急联系电话 |
序号 |
单位 |
应急联 系电话 |
1 |
区委宣传部 |
023-77711968 |
13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77729880 |
2 |
区委网信办 |
023-77722538 |
14 |
区交通局 |
023-85613456 |
3 |
区融媒体中心 |
023-77778668 |
15 |
区水利局 |
023-77723023 |
4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77722308 |
16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81125001 |
5 |
区应急局 |
023-77712350 |
17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77788872 |
6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77723737 |
18 |
区市场监管局 |
023-77712315 |
7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77722386 |
19 |
区气象局 |
023-77723207 |
8 |
区公安局 |
023-77712889 |
20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81121038 |
9 |
区民政局 |
023-77722683 |
21 |
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 |
023-77769011 |
10 |
区财政局 |
023-77705322 |
22 |
中国电信武隆分公司 |
023-77820481 |
11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85619567 |
23 |
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
023-77762999 |
12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77720686 |
|||
武隆区各乡镇、街道应急联系表 | |||||
序号 |
乡镇、街道 |
应急联系电话 |
序号 |
乡镇、街道 |
应急联 系电话 |
1 |
凤山街道 |
023-77725046 |
14 |
凤来镇 |
023-77784108 |
2 |
芙蓉街道 |
023-77723028 |
15 |
庙垭乡 |
023-77783118 |
3 |
羊角街道 |
023-77751057 |
16 |
黄莺乡 |
023-77716200 |
序号 |
乡镇、街道 |
应急联系电话 |
序号 |
乡镇、街道 |
应急联 系电话 |
4 |
仙女山街道 |
023-77794300 |
17 |
赵家乡 |
023-77760300 |
5 |
火炉镇 |
023-77791071 |
18 |
白云乡 |
023-77757009 |
6 |
白马镇 |
023-77761127 |
19 |
大洞河乡 |
023-77759502 |
7 |
江口镇 |
023-77741038 |
20 |
沧沟乡 |
023-77799001 |
8 |
鸭江镇 |
023-77781222 |
21 |
接龙乡 |
023-77797500 |
9 |
长坝镇 |
023-77750303 |
22 |
土地乡 |
023-77797002 |
10 |
平桥镇 |
023-77786865 |
23 |
石桥乡 |
023-77747000 |
11 |
桐梓镇 |
023-77795009 |
24 |
文复乡 |
023-77749000 |
12 |
和顺镇 |
023-77767419 |
25 |
后坪乡 |
023-77798500 |
13 |
双河镇 |
023-77730226 |
26 |
浩口乡 |
023-77745000 |
附件3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资源统计表
数量 |
单位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
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物资 | |||||
应急工作服 |
4 |
件 |
安全帽 |
17 |
个 |
气体致密性化学防护服 |
2 |
件 |
吸油毡 |
15 |
箱 |
正压式空气呼吸机 |
2 |
个 |
活性炭 |
2 |
吨 |
防毒面具 |
2 |
个 |
吸油拖栏 |
0.5 |
千米 |
液密性化学防护服 |
1 |
个 |
溢油分散剂 |
400 |
公斤 |
医用急救箱 |
4 |
个 |
WGJ-600围油栏 |
400 |
米 |
汽油发电机 |
1 |
个 |
凝油剂 |
150 |
公斤 |
防爆对讲机 |
4 |
个 |
重金属捕捉剂 |
100 |
公斤 |
对讲机 |
4 |
个 |
|||
凤山街道应急物资 | |||||
安全帽 |
10 |
个 |
水上救生衣 |
30 |
件 |
防毒面具 |
10 |
个 |
背囊 |
30 |
个 |
胶鞋 |
30 |
双 |
灭火器 |
10 |
个 |
盾牌 |
15 |
个 |
灭火2号工具 |
6 |
把 |
发电机 |
1 |
台 |
射灯 |
2 |
个 |
芙蓉街道应急物资 | |||||
安全帽 |
28 |
个 |
绳带(背包式) |
30 |
卷 |
制式雨衣 |
37 |
件 |
风力灭火机 |
6 |
台 |
雨靴 |
13 |
双 |
灭火2号工具 |
15 |
把 |
盾牌 |
11 |
个 |
军锹 |
55 |
把 |
发电机 |
2 |
台 |
砍刀 |
20 |
把 |
水上救生圈 |
15 |
个 |
|||
羊角街道应急物资 | |||||
消防战斗服冬季 |
6 |
套 |
电锯 |
2 |
把 |
消防战斗服春季 |
8 |
套 |
消防斧头 |
3 |
把 |
防蜂服 |
2 |
套 |
消防安全绳 |
4 |
把 |
消防安全帽 |
30 |
顶 |
消防弹 |
10 |
个 |
防水雨靴 |
50 |
双 |
安全警示牌 |
1 |
个 |
劳保鞋 |
80 |
双 |
分叉器 |
1 |
把 |
消防雨衣 |
10 |
套 |
转换接头 |
4 |
个 |
消防救生衣 |
40 |
套 |
多功能风力灭火机 |
3 |
台 |
水带 |
35 |
盘 |
消防应急箱 |
7 |
个 |
空气呼吸机 |
4 |
个 |
多功能饶钩 |
1 |
把 |
水枪 |
8 |
把 |
灭火器 |
35 |
个 |
抽水机 |
1 |
台 |
手台抽水泵 |
6 |
台 |
金属切割机 |
1 |
把 |
森林灭火扫把 |
100 |
把 |
手电筒 |
12 |
把 |
消防车 |
1 |
辆 |
消防梯 |
1 |
把 |
冲锋舟 |
1 |
辆 |
照明电筒 |
6 |
把 |
橡皮艇 |
1 |
辆 |
消防剪刀 |
1 |
把 |
冲锋舟拖挂 |
1 |
辆 |
仙女山街道应急物资 | |||||
安全帽 |
30 |
个 |
发电机 |
2 |
台 |
雨衣(一次性) |
30 |
件 |
消防水袋(背包式) |
30 |
件 |
雨靴 |
30 |
双 |
风力灭火机 |
3 |
台 |
盾牌 |
30 |
个 |
灭火2号工具 |
80 |
把 |
水上救生衣 |
80 |
件 |
砍刀 |
30 |
把 |
附件4
重庆市武隆区应急专家库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咨询业务 |
1 |
何彪 |
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
区生态环境局 |
15023509345 |
应急处置 |
2 |
曾方 |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
区生态环境局 |
13896509995 |
应急监测 |
3 |
叶成权 |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
区生态环境局 |
13452537137 |
应急监测 |
4 |
高瞻 |
高级工程师 |
区生态环境局 |
13996836186 |
应急监测 |
5 |
代冬梅 |
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
区生态环境局 |
13658479567 |
应急处置 |
6 |
代发生 |
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
区生态环境局 |
13658465509 |
应急处置 |
7 |
魏小强 |
分管危化副局长 |
区应急局 |
17725080555 |
危化管理 |
8 |
张建国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
区应急局 |
13896627968 |
应急处置 |
9 |
黄光兴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
区应急局 |
13628257188 |
应急处置 |
10 |
钱良国 |
行管科科长 |
区应急局 |
15978999666 |
危化管理 |
11 |
高林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重庆市武隆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15608383899 |
工贸、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烟草咨询 |
12 |
冉毅红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重庆市武隆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13594570838 |
生态环境 |
13 |
付金明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宁灵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3594284672 |
环评、风评 |
14 |
何华飞 |
高级工程师、环评工程师 |
重庆舒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8523134343 |
环保综合类(环保核查、危废)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表
序号 |
水厂名称 |
水源 名称 |
水源 类型 |
水源所在乡镇、街道 |
保护区划分范围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1 |
桂花水厂 |
乌龟堡 |
河流型 |
土地乡 |
取水口上游泉水出露点至下游100米,含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2 |
白马水厂 |
龙洞河 |
河流型 |
白马镇 |
取水口至上游输水渠1000米,含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渠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至水渠与管道交汇口(不足1000米)的水域。 |
上游输水渠东侧水平1000米范围(一级保护区外),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沿岸长度与水域长度相同。 |
3 |
羊角新址水厂 |
龙洞口(关滩电站) |
河流型 |
羊角街道 |
取水口上游泉水出露点至下游输水渠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渠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水电站,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渠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4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鸭江供水站 |
红岩水库 |
水库型 |
鸭江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5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鸭江供水站 |
关田溪水库 |
水库型 |
鸭江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6 |
活龙口水厂 |
仙女山水库 |
水库型 |
仙女山街道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7 |
活龙口水厂 |
长沟子 |
河流型 |
仙女山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含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河流源头,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8 |
木根水厂 |
石坝大塘 |
水库型 |
双河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9 |
和顺镇水厂 |
石拱坝 |
河流型 |
和顺镇 |
取水口上游泉水出露点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10 |
黄草水厂 |
龙洞堡 |
河流型 |
文复苗族土家族乡 |
取水口至上游泉水出露点,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1 |
重庆市武隆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坡水厂 |
中心庙水库 |
水库型 |
仙女山街道 |
1.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扇形区域;2.引水渠以及流经的官子垭水库整个水域 |
1.取水口侧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对应,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2.引水渠左右10米区域 |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12 |
江南水厂 |
沙河 水库 |
水库型 |
黄莺乡 |
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扇形区域 |
取水口侧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对应,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 |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13 |
青杠堡水厂 |
山虎关水库 |
水库型 |
白马镇 |
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区域、流经的所有引水渠水域 |
大坝高程至正常水位所控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水库水域。 |
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14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鸭江供水站 |
香送岩水库 |
水库型 |
鸭江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15 |
桐梓水厂 |
花尖岩 |
河流型 |
桐梓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至河流源头,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16 |
大河沟水厂 |
龙洞口 |
河流型 |
仙女山街道 |
取水口上游泉水出露点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7 |
大河沟水厂 |
大河沟水库 |
水库型 |
仙女山街道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18 |
活龙口水厂 |
阴河沟 |
河流型 |
仙女山街道 |
取水口上游泉水出露点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19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火炉供水站 |
向阳水库 |
水库型 |
仙女山街道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20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长坝供水站 |
双叉沟 |
河流型 |
长坝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21 |
黄莺供水站 |
鱼泉沟 |
河流型 |
黄莺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含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22 |
竹林水厂 |
干龙洞溪沟 |
河流型 |
白云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23 |
双河水厂 |
黑龙洞 |
河流型 |
双河镇 |
取水口上游泉水出露点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24 |
沧沟供水厂 |
五股水 |
河流型 |
沧沟乡 |
取水口上游泉水出露点至下游100米,含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25 |
后坪农业服务中心供水站 |
红山水库 |
水库型 |
后坪乡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26 |
后坪水厂 |
打根湾 |
河流型 |
后坪乡 |
取水口(蓄水池)至上游泉水出露点,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7 |
土地农业服务中心供水站 |
麻柳湾溪沟 |
河流型 |
土地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28 |
石桥农业服务中心龙井湾水厂 |
龙井湾溪沟 |
河流型 |
石桥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29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庙垭供水站 |
雷家河沟 |
河流型 |
庙垭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30 |
赵家农业服务中心供水站 |
连山湾溪沟 |
河流型 |
赵家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31 |
大洞河乡农业服务中心供水站 |
桥板沟 |
河流型 |
大洞河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32 |
文复农业服务中心供水站 |
沙坝子溪沟 |
河流型 |
文复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33 |
平桥水厂 |
平桥镇斑竹园平桥水厂水源地 |
河流型 |
平桥镇 |
取水口至上游山泉水出露口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34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长坝供水站 |
老龙洞河沟 |
河流型 |
长坝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35 |
接龙水厂 |
朱家湾 |
河流型 |
接龙乡 |
取水口上游泉水出露点至下游100米,含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3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多年平均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
36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凤来供水站 |
东风水库 |
水库型 |
凤来镇 |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37 |
大洞河乡农业服务中心供水站 |
环河渣水坝溪沟 |
河流型 |
大洞河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38 |
黄莺乡隆兴村供水站 |
天坪丘溪沟 |
河流型 |
黄莺乡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39 |
重庆市武隆区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土坎供水站桐坝水厂 |
清水老龙洞溪沟(土坎发电站渠道) |
河流型 |
羊角街道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40 |
江口供水站 |
石桥乡木堰沟江口供水站水源地 |
河流型 |
石桥乡 |
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上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上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41 |
送月水厂 |
鸭江镇石堡冲水库鸭江水厂水源地 |
湖库型 |
鸭江镇 |
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 |
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42 |
天尺坪水厂 |
白马镇豹岩村天尺坪水厂水源地 |
河流型 |
白马镇 |
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上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河道上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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