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切实规范仙女山景区旅游秩序,维护仙女山国家5A级旅游景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政府决定,集中整治仙女山景区旅游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仙女山国家5A级旅游景区。
二、整治时间: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
三、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居民,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景区管理制度,听从景区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指挥和管理。
四、景区内设立“木梯子”和“菩萨坨”旅游经营市场,由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商品;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六)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使用原煤、型煤作燃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禁止在“木梯子”和“菩萨坨”旅游经营市场以外的大草原、滑雪场、公路沿线、停车场、酒店、观光小火车站等地点私自摆摊设点,一经发现依法强制取缔。
六、进入景区的交通工具,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必须按照规定路线、限速安全行驶,严禁乱停乱放。
七、县公安、工商、物价、林业、旅游、食药监、交通、环保、畜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八、侮辱、殴打景区管理工作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隆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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