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 337 号)、《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渝府办发〔2025〕62 号)制定。
二、核心目的
明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纳入范围、排除情形、申报流程、公开与调整规则,实现决策目录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
三、纳入范围
重大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保等领域重大政策措施。
重要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区级重点专项等重大规划。
资源保护利用:重要自然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的重大政策。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大型公共设施、需区政府核准的重大项目。
其他重大事项:跨区域协调、影响经济社会与民生的重大事项。
四、排除事项
宏观调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机关人事、财务、后勤等内部管理事项;
仅执行上级部署、未调整权利义务的事项。
五、管理流程
申报:每年12月底前,承办单位向区司法局申报下年度事项;
审议:司法局汇总草案→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区委同意后执行;
程序:纳入目录事项严格履行法定决策程序。
六、公开与调整
公开: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布目录(保密除外),含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时间;
调整:集中+动态调整,每年第三季度末开展集中调整,变更需书面论证报批。
七、其他说明
本标准施行,2022年6月29日版目录标准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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