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5019/2020-00124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委发〔2020〕12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3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有性 ]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隆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 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6-03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业:

《武隆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武隆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2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严格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特色效益农业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7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7.68万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不断健全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优化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同步调整完善区、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要求,切实保障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区建设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相协调。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并落实到承包户和地块,同时要将相关信息记载进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和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按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开展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严格贯彻落实建设用地审批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要求。进一步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即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水库类和油气钻井类等小面积零星分散类除外)的建设项目,应提请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踏勘论证,作为通过用地预审的必备条件。

(四)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落实“十三五”期间全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2%的目标任务。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积极推广应用建设中的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综合利用及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等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严格按要求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应方式,引导企业减少用地规模,防止企业长期大量囤占土地。在坚持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严格监管的原则下,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贯彻落实市级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和目标考核机制,综合运用规划、财税、金融等调控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及执法监察。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大力组织实施土地整治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拓宽补充耕地资源渠道,摸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灾毁土地复垦、废弃低效园地及林地(非生态林)开垦等地类的基本现状、权属状况、整治潜力等,严格论证、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计划,将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生态整治融合推进,新增耕地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优化补充耕地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统筹兼顾投资主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补充耕地指标收益分配机制。

(三)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实施、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制度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依法依规选择社会中介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安全生产检查。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加强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诚信评价与管理,做好对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

四、实施耕地质量提升

(一)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部门协作。区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协调和统筹规划,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机制,分解落实市政府对我区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指导计划和责任。区财政局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市政府对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考核。各高标准农田建设参与单位要完善本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范围拐点坐标、主要工程内容等信息,做好数据汇总和提交,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有关部门要根据《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编制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按照《重庆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地块和图上。

(三)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按照集中连片、田水路林村及生态综合整治的要求,整合各方面资源,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创新投融资模式等方式增加建设投入,充实建设内容,实行连片治理,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机械化生产,提高土地产出率。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经费,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工程建设要落实管护资金,统一用于高标准农田公益设施建后管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造册。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把建后管护机制落实情况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范围。

(四)改造提升中低质量耕地和新增耕地。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五、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一)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区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督促建设用地单位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按规定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完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在开工建设时应尽量做到耕作层土壤“即剥即用”。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审批的用地项目,应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安排情况说明,在用地报批时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剥离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项目的土壤改良和中低产田改造,也可用于城市绿化和苗圃等建设。暂时不利用的耕作层土壤,应科学合理设置耕作层土壤储存点,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我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状况、关闭矿山现状调查凊理结果及土地复垦年度计划,组织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土地复垦实施到位。区财政局确保复垦资金落实到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督促关闭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逐年提高全区土地复垦率。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方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全市土地复垦相关要求,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确保复垦验收合格。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强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监管职责,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

(三)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等不符合退耕要求的优质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全面清理核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资源,确定需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的具体区域及数量,分配到户,制作退耕还林还草调查工作底图,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中。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四)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按照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工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六、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加强全区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探索通过以奖代补、差异化补助等方式,试点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七、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严格监督检查。强化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格控制新增违法用地,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将土地执法与违法建筑整治有机结合,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对非法占用耕地超过10亩(基本农田5亩)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违法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整治,对违法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对复耕面积、质量等进行验收。全区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我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年度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下达耕地保护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附件:武隆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任务分解表


                       武隆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任务分解表

序号

事项名称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

1

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7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7.68万亩。

各乡镇(街道)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2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


3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优化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同步调整完善区、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仙管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喀斯特(集团)公司、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各乡镇(街道)

促进我区建设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相协调。

4

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要求,切实保障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

各乡镇(街道)

5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

全面完成我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到“划优、划足、划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并落实到承包农户和地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

各乡镇(街道)

6

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地块信息记载进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


7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进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仙管委、区白管委、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喀斯特(集团)公司、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各乡镇(街道)

8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按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通过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仙管委、区白管委、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喀斯特(集团)公司、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各乡镇(街道)

9

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严格贯彻落实建设用地审批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要求。进一步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即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用地总面积达到50%以上(水库类和油气钻井类等小面积零星分散类除外)的建设项目,应提请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踏勘论证,作为通过用地预审的必备条件。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仙管委、区白管委、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喀斯特(集团)公司、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各乡镇(街道)

10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落实“十三五”期间全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2%的目标任务。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仙管委、区白管委、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喀斯特(集团)公司、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各乡镇(街道)

11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有关用地单位


12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

各乡镇(街道)

13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区发展改革委

各乡镇(街道)

14

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农业开发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促进农田质量提高,达到高标准农田要求和增产高产的目的。

区农业农村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

15

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拓宽补充耕地资源渠道,摸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灾毁土地复垦、废弃低效园地及林地(非生态林)开垦等地类的基本现状、权属状况、整治潜力等,严格论证、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计划。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

各乡镇(街道)

16

鼓励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多方参与。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17

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监管

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实施、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制度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依法依规选择社会中介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安全生产检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区发展改革委

各乡镇(街道)

18

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部门协作

做好协调和统筹规划,建立高标准农田协调机制,分解落实市政府对我区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指导计划和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各乡镇(街道)

19

根据市政府要求,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

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20

按照市政府要求,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落实完成对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考核。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21

完善本部门负责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范围拐点坐标、主要工程内容等信息,做好数据汇总和提交。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



22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

根据《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协调各部门编制我区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政策。按照《重庆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编制我区“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地块和图上。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

23

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整合各方资源,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健全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

24

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造册。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

各乡镇(街道)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5

改造提升中低质量耕地和新增耕地

按市级要求,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

区农业农村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用地单位

各乡镇(街道)

26

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街道)

27

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切实督促建设用地单位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用地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各乡镇(街道)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用地单位


28

按规定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完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在开工建设时应尽量做到耕作层土壤“即剥即用”。剥离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项目的土壤改良和中低产田改造、城市绿化和苗圃等建设。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交通局、区仙管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白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喀斯特(集团)公司、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有关用地单位

各乡镇(街道)

29

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

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

按照区政府组织开展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状况、关闭矿山现状调查清理结果及土地复垦年度计划,组织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土地复垦实施到位。区财政局确保复垦资金落实到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

区林业局

各乡镇(街道)

30

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建设方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全市土地复垦相关要求,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确保复垦验收合格。

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

有关用地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

31

强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监管职责,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仙管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白管委、有关用地单位

各乡镇(街道)

32

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

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全面清理核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资源,确定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的具体区域及数量,分配到户,制作退耕还林还草调查工作底图。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

33

根据退耕还林还草调查工作底图,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中。

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各乡镇(街道)

34

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

按照国家和市级的统一要求,做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工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年度耕地质量监测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各乡镇(街道)

35

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

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

加强全区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

36

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各乡镇(街道)

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37

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担负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各乡镇(街道)

区级有关部门


38

严格监督检查

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格控制新增违法用地,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实现新增零增长、存量负增长目标。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级有关部门

各乡镇(街道)

39

落实责任追究制,对非法占用耕地超过10亩(基本农田5亩)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

40

督促违法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整治并复耕。

相关乡镇(街道)

有关用地单位


41

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拆除后复耕面积、质量进行验收。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街道)


42

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分解下达耕地保护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街道)


43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

区委组织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街道)

44

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区纪委监委机关

各乡镇(街道)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