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0349/2024-00001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府办发〔2023〕71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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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武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武隆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政府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重庆市武隆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见附件1)。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2 区政府应急救助办执行机构及职责

2.2.1  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执行机构

在区应急局设立重庆市武隆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自然灾害救助办),下设综合联络组、灾情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和后勤保障组。区自然灾害救助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各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负责。

2.2.2 区自然灾害救助办职责

(1)向灾区传达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

(2)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3)指导灾区应急救助保障工作,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4)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等工作,及时对灾区请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救助应急处置意见。

(5)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安排救灾应急资金。

(6)负责应急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调运工作。

(7)负责处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日常事务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即为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区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行动

3.1 预警信息发布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红、橙、黄、蓝四级预警信息。

3.2 预警行动评估与启动

区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行动。

3.3 预警行动措施

预警行动启动后,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

(2)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成员单位派出预警行动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区政府报告预警行动启动情况;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行动启动情况。

3.4 预警行动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化为灾害后,由发布预警行动的单位终止预警行动。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应急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委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在接到灾情信息30分钟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局每24小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3)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核定、汇总工作,向区应急局核报;区应急局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局进行初报;区应急局汇总数据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报送灾情;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5 区应急局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可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Ⅰ级或Ⅱ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或授权市应急局发布;Ⅲ级或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发布。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武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5.1 启动权限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的启动,经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同意,启动响应。

Ⅱ级响应的启动,经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同意,启动响应。

Ⅲ级响应的启动,经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报告。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主要领导在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坐镇指挥,组织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长率领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区经济信息委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团区委组织青年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或指派区政府领导坐镇指挥,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商务委、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区经济信息委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团区委组织青年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属地乡镇(街道)人口15%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响应措施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坐镇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区经济信息委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团区委组织青年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及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办组织相关部门、受灾乡镇(街道)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2.2 区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建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银保监管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局。

6.3.2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3.3 区应急局会同受灾地区应急办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报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请。

6.3.4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保障粮食供应。

6.3.6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市级、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区库为中心、片区库为支撑、乡镇(街道)储备点为基础、村(居)储存室(间)为补充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区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区应急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理信息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协同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隆府办发〔2017〕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 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工作人员通讯录

4. 区自然灾害救灾捐赠接收信息


附件1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职责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武警武隆中队、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防指挥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武隆银保监管组、武隆火车站、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南江地质队、武隆水文站、重庆民众救援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命令;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报告自然灾害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在发生相应突发自然灾害时,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做好信息传递和共享、应急联动处置、灾害救助等各项基础工作。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经相关行业部门审核确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指导、协助行业部门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负责指导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落实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区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对受损通信网络进行抢险抢通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开展与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灾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资金预算下达,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中央市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灾情收集和损失评估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负责协调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民航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保障等工作;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配合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共享机制;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空管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防御洪水调度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做好三峡库区和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用水的统筹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贯彻落实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区内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A级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灾情收集、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口粮、衣被、住房、饮水及伤病医治等基本生活困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武隆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区金融秩序稳定相关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

区人防指挥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支援。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武隆银保监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武隆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险,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负责铁路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重庆民众救援公司:负责参加洪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

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负责乌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南江地质队:负责配合做好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参与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

武隆水文站:负责所属乌江的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实时、预报信息。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救助职务

值班电话

1

刘高永

区政府

常务副区长

指挥长

77723542

2

李尚胤

区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

副指挥长

77728181

3

王加红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局长

副指挥长

85619567

4

柯晓东

区水利局

局长

副指挥长

77723023

5

侯国亮

区应急局

局长

副指挥长

77712350

6

贺  俊

区林业局

局长

副指挥长

77712239

7

蔡建华

区气象局

局长

副指挥长

77723207

8

石 鑫

区人武部

军事科科长

成员

87704610

9

陈远川

区委宣传部

常务副部长

成员

77722142

10

杨永雄

区委网信办

主任

成员

77722028

11

谢俐俐

区发展改革委

主任

成员

77723737

12

朱晓琴

区教委

主任

成员

77726559

13

贺玲娜

区科技局

局长

成员

77729129

14

徐 梅

区经济信息委

主任

成员

77722386

15

徐 勇

区公安局

常务副局长

成员

77712889

16

宗小华

区民政局

局长

成员

77722683

17

徐华林

区司法局

局长

成员

77722521

18

代林海

区财政局

局长

成员

77705322

19

王 刚

区生态环境局

局长

成员

77722308

20

卫中华

区住房城乡建委

主任

成员

77724585

21

何国庆

区城市管理局

局长

成员

77729880

22

周小伟

区交通局

党委委员

成员

85613456

23

甘元胜

区农业农村委

主任

成员

77723023

24

刘伟清

区商务委

主任

成员

85614999

25

蔡 斌

区文化旅游委

主任

成员

77820082

26

谢 逵

区卫生健康委

主任

成员

77788807

27

杨先贵

区国资委

主任

成员

77705606

28

窦 琳

区统计局

局长

成员

77722296

29

冉 琼

区金融服务中心

主任

成员

77726661

30

湛 杨

区人防指挥中心

主任

成员

77724585

31

刘浪宇

武警武隆中队

中队长

成员

777820971

32

叶 军

区消防救援支队

支队长

成员

81121038

33

赵中波

团区委

副书记

成员

77722887

34

邓文光

区科协

主席

成员

77728311

35

邓维敏

区红十字会

常务副会长

成员

77727937

36

陈志荣

南江地质队

队长

成员

88708676

37

彭小明

武隆银保监管组

组长

成员

77723371

38

姜 鹏

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负责人

成员

77722607

39

王 军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武隆车站

站长

成员

64659642

40

罗 忠

武隆水文站

站长

成员

13658491799

41

孙朝洪

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

总经理

成员

77769011

42

赖银财

重庆民众救援公司

总经理

成员

77755587


附件3

区自然灾害救助办工作人员通讯录

序号

姓名

职务

救助职务

联系电话

办公室电话

1

侯国亮

党委书记、局长

主任

18996736888

77724945

2

代春雷

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主任

18996796579

77721077

3

张建国

党委委员、执法支队支队长

副主任

13896627968

77728761

4

魏小强

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主任

17725080555

77721533

5

陈 川

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主任

13896514111

6

黄光兴

党委委员、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副主任

13628257188

77770078

7

张朝德

专技四级

工作人员

13908257399

77728340

8

吴 波

办公室负责人

工作人员

15123232297

77721822

9

陈 娟

八级职员

工作人员

13594314048

77721822

10

路 敏

行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工作人员

18225116533

77712350

11

唐吉谅

自然灾害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工作人员

15923719021

77712350

12

熊兴成

中心副主任

工作人员

13996865771

77722151

13

郑 英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科长

工作人员

15330531066

77722151

14

胥成芬

人事财务科科长

工作人员

17783289736

77722151

15

钱良国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工作人员

15978999666

77722225

16

彭 景

自然灾害救援指挥科科长

工作人员

13896593777

77722225

17

刘 侗

行管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8680975117

77722225

18

张 伟

行管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5095810479

77759892

19

徐 林

行管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5825942704

77722225

20

刘忠菊

综合科负责人

工作人员

13996774065

77721677

21

杨冀凝

工贸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工作人员

15923650709

77721677

22

黄思静

综合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8580238294

77721677

23

肖业洪

综合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3594591301

77721677

24

蒋自力

综合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5123666946

77765996

25

江国豪

综合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3350398723

77765996

26

沈 东

执法支队政委

工作人员

18983311139

77722152

27

王良强

执法支队科员

工作人员

18883364838

77722152

28

熊长云

中心副主任

工作人员

18523616512

77759892

29

涂小勇

预案科科长

工作人员

18996781113

77718396

30

任泽林

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7723057188

77718396

31

蔡 兵

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8325082367

77718396

32

周 旋

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5223885646

77718396

33

张婉馨

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5215045349

77718396

34

何明渝

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5736262834

77718396

35

王小锋

物资保障科副科长

工作人员

15223818899

77723808

36

高 嵩

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3658466477

77723808

37

胡泽红

法规科负责人

工作人员

13883559415

77721677

38

林青青

法规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7723599802

77721677

39

罗小兰

许可科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13896751938

77717345

40

田 东

伙食团负责人

工作人员

13098745777

77765996

41

文胜强

驻村

工作人员

18983345678

42

李 刚

驻村

工作人员

13638221688

43

陈朕玺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123628989

77777119

44

黄 鹏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025493775

77777119

45

谢世林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923742428

77777119

46

段伦钏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9112350427

77777119

47

李松祝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213644418

77777119

48

杨雲雲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310550895

77777119

49

李委益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3320387280

77777119

50

王 强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523160066

77777119

51

肖建毫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7784235822

77777119

52

叶 飞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883866978

77777119

53

王 壹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7726614099

77777119

54

幸小双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7725043110

77777119

55

徐振宇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095829459

77777119

56

李俊峰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523094343

77777119

57

张宝洪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580850103

77777119

58

喻一员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7623061165

77777119

59

赵 毅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306043712

77777119

60

冯宇鹏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315135557

77777119

61

刘永强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730704110

77777119

62

张 宝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9923647550

77777119

63

冉 浩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716828487

77777119

64

张廉豪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7602316106

77777119

65

刘 松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7384713225

77777119

66

罗 怡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9936433337

77777119

67

谭 伟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7783505117

77777119

68

陈 胜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736599281

77777119

69

徐健航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095898324

77777119

70

毛凌杰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225144245

77777119

71

传 杰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5123206521

77777119

72

何龙周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323997613

77777119

73

李容城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623050456

77777119

74

邵春雷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7774937114

77777119

75

邵禹胜

应急队员

救援队员

18723494982

77777119

76

陈久勇

驾驶员

驾驶员

13224972222

77720554

77

李小波

驾驶员

驾驶员

18717015188

77720554


附件4

自然灾害救灾捐赠接收信息

接收单位

账 号

开户行

电话

备注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807070120010000013-313001

重庆农商行武隆支行桥西分理处

77723808

注明:XXX存区应急局捐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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