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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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17〕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隆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和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其他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区志,以本区冠名的乡镇志、部门志、行业志,以本区冠名的其他志书。

地方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综合年鉴,以本区冠名的乡镇年鉴、部门年鉴,以本区冠名的其他年鉴。

资料性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一段时期或部分内容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综合性资料,以本区(或者标志地名)冠名的乡镇、部门出版物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区地方志编修的部署安排和监督检查,召开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修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修志规划、方案和区志纲目,审查送审稿,协调解决修志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等。

区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地方志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征集地方志,建立地情资料库;负责指导、培训及监督全区修志工作;编辑、出版、发行地方志;负责地方志的开发和利用。

第六条 区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区综合年鉴每年编辑出版1部。

第七条 编纂地方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地方志由区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编纂规划,报区政府和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开展编纂;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上报,由市政府批准公开出版,并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二)区综合年鉴由区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编纂规划,报区政府和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开展编纂;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批准公开出版,并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三)以武隆区冠名的乡镇志、部门志、村志等各类志书、年鉴等,由区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编纂规划;各编纂单位在区地方志办公室指导下组织编纂;经区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合格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开出版。

第八条 区地方志书、区综合年鉴由区地方志办公室按照全区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九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区地方志办公室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区志、年鉴专职编纂人员;各编纂单位应选派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并报区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区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提供支持。区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以本区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需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二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材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需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移交区地方志办公室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三条 以区级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是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编纂(评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校对的人员支付稿酬或者报酬,但职务行为除外。

第十四条 区地方志办公室通过建设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等方式,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出版发行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需在3个月内在地情网站上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地情资料库和地情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地方志办公室捐赠地情文献,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区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所藏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五条 区政府每两年对全区地方志成果进行评选。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区地方志办公室提请本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未经审查验收、批准而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的,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区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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