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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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乡镇及供水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结合供水实际,我局牵头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经现场核实后,我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起草编制了《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在充分征求区水利局和有关乡镇意见后,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区水利局核准的水源地及乡镇申报需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新增了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即凤山街道河心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仙女山街道核桃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双河镇龙宝塘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了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即双河镇石坝大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适用范围

武隆区全区。

五、注意事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新增农业种植。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执行时限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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