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土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及时和有效依法处置违法建设,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我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存在职能交叉、相互推诿的现象,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结合我区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6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11部法规为依据,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武隆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意见》。
二、起草过程
根据区领导指示,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编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相关单位三定方案规定职责,对违法建设处置过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部分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后,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武隆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并于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通过党政网向全区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在此期间共收到15条反馈意见,其中予以采纳6条,未予以采纳9条,对部分反馈意见未予采纳原因主要为提供的相关依据不足。在书面征求意见后,又于2022年10月11日召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凤山街道办事处等10余个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各相关单位对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达成统一意见后,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明确武隆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该《意见》内容分为违法建设概念及法律适用、相关单位职责、工作要求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为以法律法规为根本,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为前置,结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违法建设的性质(违法用地/违反规划)、违法建设所处区域(普通管理区域/专属管理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设当事人身份(农村村民/非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修建目的(住宅/非住宅)等区分标准,对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各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进行明确,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对以下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普通管理区域内(除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等专属管理区域及城市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于修建住宅或其他生活配套附属设施;
2.农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住宅或其他生活配套附属设施,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以下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普通管理区域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于修建非住宅;
2.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普通管理区域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于修建住宅、非住宅;(包括城镇居民、城市资本借用农村村民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
3.农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非住宅,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非农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住宅、非住宅,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一中心两组团13.3平方公里,即中心城区5.63平方公里、仙女山组团5.6平方公里、白马组团2.1平方公里)范围外,擅自改变其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修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由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外)
(三)区城市管理局违法建设查处职责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区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范围随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四)区林业局违法建设查处职责
区林业局负责查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
(五)各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负责对以下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其主管的专属管理区域内(专属管理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绿地、湿地、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和水工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等区域)土地的违法建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2.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在其主管的专属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以下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
2.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违法建设。(包括擅自在原房屋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管控等违法建设情形)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是违法建设拆除成本高、难度大,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加强事前监管、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切实把违法建设消灭在初期,杜绝出现新增违法建设;二是各相关职能单位要认真履行《意见》中规定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督导,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及时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定期会同区督查室对相关单位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四是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出现执法争议等情况时,由区委编办会同区司法局按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讨论解决;五是各相关职能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巡查、不报告、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视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区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六是该《意见》内容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最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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