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土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及时和有效依法处置我区违法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建设概念及法律适用
本文件所称“违法建设”包括违法用地建设、违反规划建设。违法用地建设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设;违反规划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审批范围修建的建设。
违法用地建设查处按普通管理区域(除林地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等专属管理区域,城市建设用地)和林地及专属管理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绿地、湿地、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和水工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等区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其中,林地及专属管理区域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违反规划建设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相关单位职责
以法律法规为根本,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为前置,结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违法建设的性质(违法用地/违反规划)、违法建设所处区域(普通管理区域/专属管理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设当事人身份(农村村民/非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修建目的(住宅/非住宅)等标准进行综合后,对我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违法用地建设查处职责
违法用地建设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各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具体查处职责区分如下:
1.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职责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普通管理区域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用于修建住宅或其他生活配套附属设施;
(2)农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住宅或其他生活配套附属设施,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查处职责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普通管理区域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于修建非住宅;
(2)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普通管理区域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于修建住宅、非住宅;(包括城镇居民、城市资本借用农村村民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
(3)农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非住宅,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非农村村民占用林地用于修建住宅、非住宅,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区林业局查处职责
区林业局负责查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
4.区城市管理局查处职责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一中心两组团13.3平方公里范围,在《武隆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中予以明确,即中心城区5.63平方公里、仙女山组团5.6平方公里、白马组团2.1平方公里)的违法建设。(区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范围随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5.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查处职责
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其主管区域内土地的违法建设。(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
(二)违反规划建设查处职责
违反规划建设,由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查处,具体查处职责区分如下:
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反规划建设查处职责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反规划建设。
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反规划建设查处职责
(1)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查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以下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①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②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③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指擅自改变由其核发的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形)
④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违法建设。(包括擅自在原房屋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管控的违法建设情形)
(2)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即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
①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在其主管的专属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
③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其他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设。(除由各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的外)
(三)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职责
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并定期会同区督查室对区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履职,规范执法行为。区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是法定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督导,杜绝出现新增违法建设,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严肃监督执纪,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特定区域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并上报主管部门。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对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查处;对未发现、不巡查、不报告、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视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本文件内容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最终负责解释。
附件:1.武隆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相关法律规定汇总表
2.专属管理区域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相关法律规定汇总表
3.《关于进一步明确武隆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意见》政策解读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 庆 市 武 隆 区 司 法 局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1
武隆区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相关法律规定汇总表
附件2
专属管理区域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相关法律规定汇总表
序号 |
专门管理领域 |
违法行为 |
查处部门 |
法律规定 |
1 |
自然保护区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违法建设 |
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2 |
风景名胜区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违法建设 |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3 |
绿地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的违法建设 |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二)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4 |
湿地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湿地的违法建设 |
林业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修复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的,处以生态功能退化湿地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5 |
公路建筑控制区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土地的违法建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建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
6 |
铁路安全保护区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土地的违法建设 |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 |
1.《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2.《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7 |
河道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的违法建设 |
河道主管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8 |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等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土地的违法建设 |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1.《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除国家民用航空行业管理外的民用航空管理和服务,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全市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规划等专业规划,统筹协调民用航空发展。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航空相关的工作。 2.《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八)项: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八)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三十公里以内的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二)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4.《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五)项: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塔、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5.《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影响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或者移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6.《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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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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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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