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凤来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凤来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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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武隆区凤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来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凤来府发〔2023〕83号

 

各村民委员会、镇级部门、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根据区安委办下发《关于印发〈武隆区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武隆安委办发〔2023〕72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凤来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凤来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来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强化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防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武隆区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武隆安委办发〔2023〕72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武隆区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武隆安委办发〔2023〕72号)要求,全面压实我镇企业(用户)主体责任、镇属部门及镇政府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全链条“大起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法规标准和管理机制,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支撑,推动我镇燃气油气安全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我镇燃气油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镇长吴显斌为组长,分管领导李晓丰、曹波为副组长的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有镇经发办、应急办、凤来邮政储蓄银行、凤来中心校、凤来卫生院、凤来农商行及各村民委员会。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下设镇经发办,由李晓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波、王欢两同志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依法责令关停;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应急办、经发办)

4.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应急办、经发办)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应急办、经发办)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报请区级相关部门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责任科室:应急办)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报请区级相关部门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责任科室:应急办)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报请区级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责任科室:应急办)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科室:应急办)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油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做到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等,做到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任科室:应急办)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吊销机构资质。(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3.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报请区级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科室:应急办、经发办)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油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城镇燃气油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责任科室:应急办)

2.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责任科室:应急办)

3.对燃气运输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责任科室:应急办)

4.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加强监管执法。(责任科室:应急办)

5.对餐饮企业(用户)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开展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任科室:经发办)

6.对餐饮企业等单位用户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安装使用,加强督促指导,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责任科室:应急办)

四、工作要求

由经发办牵头,镇应急办、镇级部门及各村配合落实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一)压实责任。将居民用户燃气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社区、物业等作用,将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检查、隐患整治、应急处置、燃气设施保护等融入到相关工作中,确保居民用户入户检查到位、隐患整治到位,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户内软管安全排查整改、安全装置加装等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1.充分利用网络媒介、横幅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2.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实际,制定中长期和年度、月度培训教育计划,常态化、系统性开展全员法治教育、安全风险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技能培训。3.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会议培训内容,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凤来中心校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

(三)建立台账清单。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台账、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的对象、风险隐患逐一登记在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四)严格执法追责。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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