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重庆市文物局对提供文物违法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发布,重庆市文物局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及文物安全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重庆是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存丰富,全市文物保护卓有成效,但各种破坏、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为激励广大群众参与依法保护文物的积极性,我局制订了《重庆市文物局对提供文物违法线索奖励办法(试行)》,营造全社会爱护文物、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1)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2)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主要内容
(一)框架。《办法》共17条。分目的、适用范围、线索受理渠道、具体奖励办法(含奖励的违法线索情形、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奖励具体内容、事迹宣传)、奖励程序及施行时间等。
(二)重点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调查处理群众提供文物违法线索的奖励。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公安、海关、文化市场执法、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2.线索受理渠道。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建立信函、电话、网络等多种受理线索渠道,并主动对社会公开。重庆市文物局受理文物违法线索受理邮箱:cqswwdcc@163.com;受理电话:023-67759243;受理信件邮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高科山顶总部基地41栋文物督察处,邮编:401123。
3.奖励的违法线索情形。主要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施工作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未报告或上交;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等十种情形提供线索进行奖励。
4.奖励具体内容。根据线索提供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以及文物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因素确定奖励分为四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线索提供人相应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具体分为:
一等:详细提供文物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线索提供人积极协助调查、查处工作,线索提供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奖金并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提供的文物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线索提供人协助调查、查处工作,线索提供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金并由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较轻的,线索提供人未直接协助查办工作,线索提供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金并由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四等: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线索提供人未直接协助查办工作,线索提供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奖金或由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公民本人持市、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本市内所有国有博物馆。
5.奖励领取。线索提供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重庆市文物局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线索提供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若线索提供人借提供线索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获得的奖励由重庆市文物局追回。
四、实施日期
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即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重庆市文物局
解读人:周敢寿 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文物督察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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