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重庆市文物局对提供文物违法线索奖励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重庆市文物局对提供文物违法线索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文物违法线索,营造全社会爱护文物、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调查处理群众提供文物违法线索的奖励。
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公安、海关、文化市场执法、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信函、电话、网络等多种受理线索渠道,并主动对社会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宣传本办法,扩大本办法的知晓范围,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重庆市文物局受理文物违法线索渠道:受理电话:023—67759243;受理邮箱:cqswwdcc@163.com;受理信件邮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高科山顶总部基地41栋文物督察处,邮编:401123。
重庆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具体奖励的审定和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群众提供文物违法线索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的;
(五)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七)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八)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
(九)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未报告或上交的;
(十)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线索提供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主管部门掌握;
(四)文物违法线索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群众提供文物违法线索的奖励,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线索提供人需为实名,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及以上线索提供人分别提供的,奖励由最先线索提供人获得;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线索提供人共同联名提供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七条 群众提供文物违法线索的,市、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通过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结合线索提供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核实、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以及文物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奖励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线索提供人相应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奖励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等:详细提供文物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线索提供人积极协助调查、查处工作,线索提供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奖金并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提供的文物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线索提供人协助调查、查处工作,线索提供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金并由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较轻的,线索提供人未直接协助查办工作,线索提供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金并由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四等: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线索提供人未直接协助查办工作,线索提供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奖金或由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公民本人持市、区县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本市内所有国有博物馆。
第九条 本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对群众提供文物违法行为线索有关事迹进行宣传。
第十条 文物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部门对违法线索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文物违法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重庆市文物局审批。审核批准后,通知线索提供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线索提供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重庆市文物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线索提供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物质奖励所需资金,从文物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文物违法线索受理部门未经线索提供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线索提供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线索提供人借提供线索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获得的奖励由重庆市文物局追回。
第十五条 线索提供人提供的文物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线索提供人奖励。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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