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681461530D/2021-00234
  • [ 发文字号 ]
  • 武农发〔2021〕5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5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武隆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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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武隆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914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规〔20215号)、中共重庆武隆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具体举措〉的通知》(武委农办发〔202012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四化”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正、择优评定的原则,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重点支持粮油等产业发展类家庭农场申报“四化”家庭农场。

第五条  “四化”家庭农场作为典型案例示范推广,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承担财政支农项目。

第六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申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七条创建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必须是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取得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家庭农场中产生。

(一)标准化生产。坚持规模适度,实现最佳规模效益。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过农业技能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应用。推行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确保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规范化管理。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较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质量全程可追溯。场内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有序。

(三)集约化经营。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备农业机械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农业社会化服务。产品销售渠道稳定。主营产品单位产出明显高于区域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品牌化建设。积极参与品牌提升行动,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认证;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

(五)综合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高于区域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农业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带动农户作用明显。

第八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创建的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一并纳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管理。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由乡镇、街道根据创建标准组织申报和推荐,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乡镇、街道根据创建标准组织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初审确定申报单位,指导编写申报书,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审核后,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推荐上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乡镇、街道推荐文件。

(二)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书。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武隆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表;2.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技能培训证明;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社会组织登记统一代码;4.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5.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6.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及注册商标证明;7.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评审创建

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区级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评审组,对推荐上报的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评审创建。

第十三条评审创建程序:

(一)评审组按照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认证标准和监测管理要求,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委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在审核和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不再递补申报。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实行抽样调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查一次。抽样调查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

第十六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于抽样调查年度310日前,向乡镇、街道报送“四化”家庭农场调查评价资料,乡镇、街道初审后于32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委。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在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和调查评价中,乡镇、街道审查把关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减少次年有关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变更家庭农场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区农业农村委,重新确认其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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