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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2886/2021-005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农业农村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现将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收养部)集中供养至18周岁的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孤儿),适用本通知;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按照本通知安置;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退役后适用本通知。

二、原则及途径

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坚持“分级分类,谁送养谁安置”原则,经综合评估,对健康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对残疾或患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不能回归社会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按政策予以保障。

成年孤儿参军入伍,机构须及时告知送养地民政部门,由机构和送养地民政部门共同办理入伍手续;退役后按有关政策安置。

(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能确定送养地的,由送养地民政部门接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类安置。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市民政局统筹安置:需集中供养的,由市级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安置;市内已自主就业的,由就业单位所在区县负责安置;特殊情况由市民政局指定区县负责安置。

(二)区县儿童福利机构。本区县的成年孤儿,由当地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类安置;其他区县送养的,由送养地民政部门接回安置。

三、安置程序

(一)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提前2个月对年满18周岁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等进行评估,提出安置建议方案,并将安置申请表(见附件1)、原始档案、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主管民政部门。

主管民政部门成立由负责儿童福利、养老、救助、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安置工作组,对安置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有争议的,主管民政部门根据争议内容委托属地司法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对其是否具备社会化安置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进行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二)制定方案

主管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鉴定结论,形成分类安置方案,下发安置通知书(见附件2)。接收单位、儿童福利机构及成年孤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

(三)准备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收到安置通知后,制定“一人一策”安置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儿童福利机构收集整理孤儿相关档案资料,配合做好交接。

(四)落实

1.社会化安置。区县民政部门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解决成年孤儿住房、就业、户籍、基本生活等问题,确保孤儿尽快融入社会。

1)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住房优先纳入城市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按照15万元/人的标准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成年孤儿安置后五年内住房租赁、装修、维护、税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支出,以及一次性配备家具、家电、厨房用品等与居住有关的生活必需品添置。其中,能确定送养地的孤儿,资金由送养地区县财政解决;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市财政解决。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款专用、建立个人支出台账,不直接发给成年孤儿本人。

2)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在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3)户籍。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在地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4)社保。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村籍成年孤儿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参加养老保险。做好医疗保险等衔接工作。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6)退役后安置。参军成年孤儿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进行安置。

7)社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

2.集中供养安置。成年孤儿转入社会福利机构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进行保障。成年孤儿安置在送养地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户籍迁移至该福利机构公共集体户;委托在辖区外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其户籍迁移至委托方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四、部门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安置政策,审定并落实安置方案,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意愿征集、安置建议方案拟制、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入户登记。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等,为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安置前法治宣传教育。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预算,根据民政部门的预算申请按年度拨付相关资金,保障安置费用。

(六)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劳动就业能力鉴定等,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农村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后有关安置政策落实,配合公安部门落户。

(十)医保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十一)残联配合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惠残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安置落实到位,切实避免因安置不妥导致成年孤儿生活无着甚至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加强回访。儿童福利机构在安置工作结束后第一季度内,及时跟踪了解成年孤儿安置状况,半年后进行回访,一年后进行评估。若成年孤儿生活、工作适应情况良好,结束回访服务;若生活出现困难,及时反馈有关民政部门进行“一对一”个案帮扶。跟踪回访情况应记录在册,建立回访台账。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长期关爱帮扶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走访探视,动态掌握成年孤儿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状况,提供心理关爱、信息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解决成年孤儿困难和问题,持续加强关注帮扶。五年内若遭受重大变故,经综合评估不再适合独立生活的,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政策予以保障。

市民政局建立通报督办机制,督导区县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将工作情况纳入民政工作综合督查考评内容。

本通知从202211日起执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国办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安置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7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

      2.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通知书



                                                                                      重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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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2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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