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彭水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增强在新形势下做好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要求,经协商一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领导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两区县分别成立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分别由两区县分管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副县长)担任组长,两区县生态环境、林业、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水利、交通和武隆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分别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两区县林业局,由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协调解决开发与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做好规划编制、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由两区县领导小组轮流每年组织一次联席会议。听取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汇报,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执法和管理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机构编制保障。进一步加强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保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当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引进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二、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落实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开展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将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范围。
(五)加强协作配合。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注重风景名胜区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能职责相适应,注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培训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切实履行所辖范围的保护、管理、利用及执法等统一管理职责。树立大局观念,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巡查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辖区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水务、交通等部门协同配合,严格保护属地范围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六)提升管理水平。科学划分辖区内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网格,研究建立网格化管理办法,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风景名胜区网格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风景名胜区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七)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建设。基于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需建设的资源保护类等项目,建设项目由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前置性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八)加强外围保护地带管理。位于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该区域城乡规划,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中关于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要求,通过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形成保护意见的,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相关审批程序组织报批,并将保护意见纳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九)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媒体公开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等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加大典型违法案例查处曝光力度。加强两区县执法联运。主动曝光违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群众投诉、挂牌督办的违法环境问题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整改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持续性曝光,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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