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合作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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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于2002年5月被国务院批准为第四批国家风景名胜区。其性质确定为:“是以碳酸盐类岩溶地貌为特征,以芙蓉洞溶洞景观、芙蓉江峡谷景观的雄、险、奇、秀、幽为主景,与黑叶猴保护相结合的,供观光游览为主,兼具水上运动、科考的江峡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总面积 100.75平方千米,以及88.41平方公里的外围保护地带。主要隶属重庆市武隆区,部分地域属重庆市彭水县。

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彭水县润溪乡在芙蓉江风景名胜区朱子溪段动工修建公路,虽然我区多次要求润溪乡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积极与彭水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情况报告、沟通协调,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情况报告,但该公路仍然在断断续续开工建设中完工并引发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市两江检察院进行前期取证,并召开听证会,要求两区县加强风景区保护管理协作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增强在新形势下做好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两区县通过协商一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合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

制定《意见》的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四个部分,重点是完善领导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职责、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推进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一部分为:完善领导工作机制。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两区县分别成立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协调解决开发与保护中的有关问题等工作。二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两区县领导小组轮流每年组织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传达学习相关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要求,研究风景区管理的重大问题等。三是加强机构编制保障。进一步加强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保障。完善机构职能,强化人员配备。

政策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二十五)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当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制定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适当放宽艰苦地区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高科技教学手段,积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实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全覆盖。

第二部分为:强化属地管理职责。一是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将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范围。二是加强协作配合。树立大局观念,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巡查执法。辖区各部门协同配合,严格保护属地范围内的风景名胜资源。三是提升管理水平。研究建立网格化管理办法,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政策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一是严格风景区建设项目审批。基于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需建设的资源保护类等项目, 建设项目由管理机构进行前置性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核通过报批后实施。二是加强外围保护地带管理。位于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该区域城乡规划,通过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政策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部分为:加强宣传舆论引导。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媒体公开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等信息,为进一步加强芙蓉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加大典型违法案例查处曝光力度。加强两区县执法联运。主动曝光违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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