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和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一)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全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三)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四、全区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
(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重要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涉及国家级、重庆市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改革创新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政府重大投资、重大资金、重大项目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一)本级重大公共设施建设。
(二)国有土地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重大事宜。
(三)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三)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七、各相关单位在每年2月底前向区司法局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司法局综合申报情况汇总形成当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同意后执行。
八、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十、本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十一、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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