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武隆府发〔2024〕9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每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范围: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间,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未经许可在林区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三)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玩火、吸烟、野炊、烧烤、点火照明、放孔明灯等;
(四)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上坟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五)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开展烧灰积肥、炼山、烧荒、烧桔杆稻草等农事生产活动;
(六)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等方式驱赶野兽;
(七)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全区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按规定接受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设立的森林防火定点检查,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实施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九、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武隆府发〔2023〕18号)废止,如有新法规,依照新法规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77777119,77712350。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