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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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18〕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武隆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超额绩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60号)精神,为切实发挥工资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分为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两部分。

(一)基础绩效核定。

按照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大体持平的原则,确定全区事业单位各岗位等级基础绩效水平。区人力社保局结合各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数量(以月平均人数为准)、岗位分布情况,核定各事业单位的基础绩效总量。同时,在核准各岗位的年平均人数时,应对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受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特殊情形予以扣减。基础绩效总量实行年度清算,次年年初向主管部门下达所属事业单位的基础绩效总量。

(二)超额绩效。

根据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自有收入状况、职工收入历史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超额绩效年人均水平;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结合各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数量,核定各事业单位的超额绩效总量。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要统筹事业单位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在兼顾事业单位经济指标和绩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调控超额绩效;对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事业单位,特别是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发展战略需要重点支持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员集中、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等给予适当倾斜。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及其所属行业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分别划定超额绩效调节基金起征线,对高于起征线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超额绩效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绩效构成比例。

由主管部门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将基础绩效总量分为固定部分和奖励部分,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在基础绩效总量中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 70%。奖励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

(二)发放方式。

基础绩效固定部分各岗位等级标准,按照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公布的基础绩效水平乘以基础绩效固定部分占比确定,“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一般按月发放。基础绩效奖励部分和超额绩效实行总量管理、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设立超工作量奖励、加班(值班)补助等项目(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应设立班主任津贴),并确定发放范围、标准及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办法。基础绩效奖励部分和超额绩效发放不得与岗位等级直接挂钩。事业单位自行设立发放项目时,不得使用与国家及全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补助相同的名称。

(三)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办法。

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绩效工资分配,体现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创新创造的改革方向。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以在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主管部门要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导向,科学制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与核定其超额绩效总量和确定其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挂钩。公立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内部分配不得与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四)合理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仅指党政正职负责人。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人员规模、岗位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等情况,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确定其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人均绩效工资的3倍以内。绩效考核(不同于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周期内的绩效工资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不称职的,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的50%。

四、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经费来源。

1. 基础绩效所需经费,按照单位类型和原经费渠道分别由区财政局和事业单位负担。事业单位自身负担部分,其来源和支出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

2. 超额绩效所需经费,除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收支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外,原则上由事业单位自有收入解决。

(二)财务管理。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自行发放绩效工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绩效工资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有关政策规定以绩效工资作为缴费(缴存)基数的,以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公布的基础绩效水平为准,超额绩效不计入缴费(缴存)基数。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范围对象。本方案的适用范围,为我区党委政府直属及主管部门所属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人员对象为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二)严格实行总量管理。除基本工资以及国家和重庆市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项目(见附件)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其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我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工作实行全区统一领导,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牵头,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二)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要做好事业单位超额绩效分类管理工作,每年核定事业单位基础绩效总量和超额绩效总量,并对事业单位超额绩效年人均水平高于起征线的收取调节金。

(三)各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做好基础绩效中固定部分和奖励部分的比例划分,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

(四)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完善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备案。

本方案自2017年1月起执行。《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09〕159号)、《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0〕221号)、《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1〕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项目清单

 

 

 

附件

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

1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含2006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暂予保留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1993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留津补贴、老粮贴。

2

我市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享受的改革性补贴。

3

市总工会规定的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等福利待遇。

4

按政策规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5

按政策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

6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7

按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单位缴纳部分。

8

按规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向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发放的奖励。

9

按规定使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向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发放的奖励。

10

按规定使用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向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发放的奖励、报酬。其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视为横向委托项目。

11

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岗位津贴;事业单位使用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资金,向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发放的激励性报酬。

12

科技人员按相关规定兼职或离岗创业取得的收入;高等学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的合法收入;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或到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

13

考试机构向承担考点考场任务学校的考务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14

国家及我市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其他收入项目。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印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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