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1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并轨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二、并轨保障对象
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部门职能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的管理,做好入住人员遵章守法、社会公德和小区公约的宣传教育;负责做好小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小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并实行适时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三)区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户籍和车辆复审管理工作,对外籍户口人员应当允许迁入居住地,统一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集中管理;负责入住家庭成员的变更登记,并及时将变更情况通报区住房保障办。
(四)区教委。负责保障对象家庭子女入学问题,确保就近属地就学。
(五)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复审工作,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并及时通报区住房保障办。
(六)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后期经费预算、核定、支付及管理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经费需要,严格费用支出监管。
(七)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的复审工作。负责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复审意见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负责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等机制。具体事宜由区住房保障办组织实施。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八)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社会保险查询工作。
(九)区度假区管委会、区城乡发展(集团)公司、区工业发展(集团)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履行签订租房协议、收取房屋租金、后期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运行原则
(一)统筹房源分配管理。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在充分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且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调节房源后,剩余房源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或征地拆迁安置等对象出租或安置使用,避免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空置浪费。
(二)优先保障。按照先保障廉租房对象、再保障公租房对象、后保障安置房对象的原则实施。
(三)分类管理。全区入住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征地拆迁安置等对象分类管理,收取不同标准的租金。对患重大疾病和家庭临时性困难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四)政策底线。除区政府批准的永久性安置房外,坚持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变。
(五)租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区发改委核定批准,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住房保障办按规定及时统一收取并缴入国库。
五、健全和完善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一)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因承租人自身因素需要退出的,承租人应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办报告。区住房保障办应及时更新承租人信息资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做好清退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住房保障办要建立保障对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保障信息,提高公众透明度。同时,要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受理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工作。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动态管理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城镇低保人均保障标准的两倍。
六、健全租赁管理和规范保障对象腾退机制
(一)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购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以及因收入超标、户籍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保障住房规定条件的,需主动到区住房保障办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同时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结清水、电、气、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不腾退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按上级相关规定或法定程序依法予以退出。
(二)规范申请。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列入不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按照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者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
(三)租赁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办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房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未按时缴纳租金,自书面催缴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租金的。
2. 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 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 已享受直管公房或者自购房人均居住面积超标的。
5. 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6. 拒不执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调解无效的。
7. 已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应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而拒绝腾退房屋的。
8. 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七、健全换租机制
(一)换租条件。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婚育、死亡等原因导致承租人数增减的,可在次月向区住房保障办申请换租户型;申请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的配租户型标准。二是廉租房对象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租房。
(二)换租程序。由承租人提出换租申请,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分区域分户型轮候,由区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依次配租。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机制
(一)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由建设业主单位实行物业自管,利用上级补助资金购买的部分除外。
(三)对廉租房保障对象进行适当的物业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由区政府批准确定。
九、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维护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资金由区住房保障办统一申报。
(二)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用由区财政局据实安排。
十、其他事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廉租对象安置的情况下,可以对公租对象和征地拆迁对象、地灾避让、D级危房险情处理对象等实行租赁和安置。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对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对象申请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的,由当地征收安置实施机构备齐申请所需资料后向区住房保障办提出用房(安置)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凡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作的教师、医技人员、产业工人,以及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可以申请租用白马、长坝、平桥、鸭江公共租赁住房。工业园区范围内和仙女山旅游度假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住房安置对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安置对象,地灾避让、D级危房险情处理对象,均可按程序集体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上述对象需集体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工行政、企事业单位备齐申请所需资料,向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区住房保障办复审,复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确认不成立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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