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2021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2021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秋、冬季和2021年春、夏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0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0〕29号)、《中共重庆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1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退役军人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及人数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 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 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5. 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 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二)自主就业对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区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的和烈士子女除外);
2.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的和烈士子女除外);
3.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安置人数。
2020年秋、冬季和2021年春、夏季退役士兵总数为130人,其中:符合政府岗位安置条件的11人(服役16年转业士官5人、服役12年转业士官6人),符合自主就业的119人。
二、安置方式
(一)市级考试考核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市级考试考核安置。根据重庆市公布的考试考核安置计划,符合报考单位(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退役军人,选择报考1个接收单位(岗位),按市级考核办法确定考察人选,纳入市级统筹安置。
(二)双向选择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双向选择安置。根据市上公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用人计划,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有接收计划的单位,通过单位面试考察等程序确定人选。
(三)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经本人自愿申请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政策执行的,采取“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岗位安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按区委编委会确定的编制,安置到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安置程序全程实行“阳光安置”,即安置用编计划下达后,由转业士官本人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伍档案量化考评得分由高到低依次选择岗位。
(五)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选择灵活就业的,由区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自主就业安置。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由区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标准。
1. 按每服役1年11382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的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
2. 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
1. 补助标准。符合政府岗位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我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 补助时间。符合政府岗位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从2021年8月起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
3.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四、相关政策
(一)退役士兵接收。
1. 报到时限。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役之日后30天内,持退伍证、介绍信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2. 入户办理。退役士兵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二)聘用招录优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工龄及待遇。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视为已经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一律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保险接续。
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同时,军地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介绍信,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五、部门职责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区委编办负责落实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编制。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和保险关系接续。区公安局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督促协调、帮助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区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区教委负责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相关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武隆支行、区税务局等负责落实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工作职责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2021年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置改革政策规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或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安置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对下达的安置任务应按期完成,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四)强化督促指导。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导,把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双拥”创建考评范围,确保2021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七、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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