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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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武隆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武隆府办发〔201666号)要求,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比例总体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类的比例总体高于90%,其余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稳定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水务部门要结合各乡镇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量、水质、人口分布、环境风险、水厂工艺、供水管理等因素,科学编制辖区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规划,不断优化、整合饮用水水源地,促进水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一是关于保护区划定。各乡镇和区水务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并结合水源、水质、地形地貌等实际,提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区政府预审后申请市政府批准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对未划分保护区,或需要调整、取缔已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调整。

二是关于保护区勘界。各乡镇应按照市、区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实地测绘,埋设界桩,并形成保护区红线图,作为依法实施保护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是关于保护区标志。供水单位要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规范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完成界碑和警示标志设置工作,合理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宣传牌。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规范设置。

四是关于保护区隔离防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包括隔离墙、隔离网等);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政道路、高速公路和桥梁等公共设施,完善警示标志,实施限速通行并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设置事故导流槽,严防事故风险。

(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标准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设置和保护纳入村镇规划,加强水源选择、卫生防护等工作,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一)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要求纳入规划红线控制范围,相关部门应严格管控、依法审批有关建设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规划、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邻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或环境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市环保局有关监测计划,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凡监测出现超标的,各责任单位要分析查找超标原因,并按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制定并实施达标方案,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三)彻底排查和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各乡镇要全面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和排污口,全面排查保护区内的船舶、码头、道路、桥梁、住宅等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根据排查结果,制定一源一策整治方案,限期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和排污口,彻底清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饮用水源和供水设施无关的构建筑物,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投饵养殖等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水产养殖以及旅游、游泳、垂钓、采砂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

各乡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每月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水源地供水单位要落实专人实行日巡查制度,节假日、汛期等特殊时段必须加强值班巡查。现场巡查人员要作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跟踪问题整改进展,共同推进、落实整改措施。

(五)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制度。

各乡镇要加强辖区内现有、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服务人口、保护区划分、污染源、风险源、水质监测、日常巡查等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管理制度,适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数据化。

(六)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渝环办发〔201616号)要求,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七)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由各乡镇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制度执行并备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一)城市供水为单一水源的,区水务部门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备用水源原则上应满足在用水源20%以上的供水量要求,应急水源原则上应满足在用水源7天以上的供水量要求。

(二)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保护区及其影响区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并督促水源地供水企业制定水厂应急预案,落实水源地及水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技术、队伍、专家库及装备保障,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厂应急演练,提高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

(四)强化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采取切断污染源头和拦截、吸附、消解污染物等多种措施加以控制,减轻或消除对水体的污染,及时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

(一)明确职能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和情况报告;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清运;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旅游开发及新建农家乐行为;负责水源保护区宣传教育、引导组织、矛盾协调、维护稳定、应急处置等工作,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条件;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执法查处工作。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用水源由村组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管理。

区督查室、区监察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

区发改委: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的污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做好相关工程向上争资工作,监督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公安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公共安全。

区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涉及水源保护区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负责处理擅自改变保护区土地使用功能的行为;负责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区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划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按照要求定期公示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区城乡建委:负责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和依法实施拆除。

区交委: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速公路和跨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桥梁的饮用水水源标志牌、警示牌设置,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桥梁防落网和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清理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牌、标志牌的设置;负责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加大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做好打击各种非法取水行为的巡查工作;加快城区备用水源建设,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做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检测。

区农委:推动农业清洁生产,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控制农田氮磷流失;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肥水养鱼的取缔。

区卫计委: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涵养林、经济林、生态林的建设;具体实施保护区的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生态屏障建设、湿地保护和建设,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居民散养畜禽养殖的管理,推广规模经营、集中养殖模式,推行标准化生产,引导畜牧业走持续发展之路;教育和引导养殖场(户)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推广建立沼气池等实用粪便处理技术,提高畜牧业污染处理水平;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养区的三区划分要求。

区工商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非法商贩;不得向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建设项目发放营业执照;吊销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监测与预警制度。环保部门要根据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水质监测出现污染因子超标等水质反弹情况的,立即通报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并对污染因子超标所涉乡镇进行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人员立即排查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实施治理。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进行整治的,由区环保局提交区督查室对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督办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恢复水环境质量;对在限期内水环境质量未改善的,由区环保局提交区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

附件:1.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2.武隆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表(略)

      3.武隆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情况表(略)

      4.武隆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检查记录(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0        

附件1

武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乡镇名称

核定的水源地名称

水源类型

使用状态

保护区划分文号

保护区划分范围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1

巷口镇

武隆区中心庙水库武隆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地

水库型

在用

渝府发〔2002〕83号

以取水口上游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扇形区域;水弯路的引水渠以及其流经的官子垭水库

正常蓄水线以上纵深30米、引水渠左右10米区域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

正常蓄水线以上纵深30米、引水渠左右10米区域

2

巷口镇

武隆区油房沟武隆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3

白马镇

武隆区山虎关水库白马供水站水源地

水库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以取水口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扇形区域

正常蓄水线以上纵深30米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的水域

正常蓄水线以上纵深30米

4

江口镇

武隆区芙蓉江江口供水站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5

鸭江镇

武隆区香送岩水库鸭江供水站水源地

水库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整个水库为一级保护区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6

桐梓镇

武隆区花尖岩地下水桐梓供水站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流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7

仙女山镇

武隆区龙洞口地下水鑫祥供水公司水源地

地下水

取消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口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8

仙女山镇

武隆区大河沟水库鑫祥供水公司水源地

水库型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库岸边缘纵深30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9

仙女山镇

武隆区阴河沟地下水鑫祥供水公司水源地

地下水

取消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口至分水岭区域




10

仙女山镇

武隆区向阳水库火炉供水站水源地

水库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整个水库为一级保护区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11

土坎镇

武隆区新坪吊嘴地下水土坎供水站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12

羊角镇

武隆区白水洞地下水羊角供水站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13

羊角镇

武隆区滴水岩地下水羊角供水站水源地

地下水型

备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口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14

长坝镇

武隆区双叉沟长坝供水站水源地

河流型

备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

15

和顺镇

武隆区清木池水库和顺供水站水源地

水库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整个水库为一级保护区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16

黄莺乡

武隆区鱼泉沟地下水黄莺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17

白云乡

武隆区干龙洞竹林水厂水源地

地下水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18

双河镇

武隆区黑龙洞地下水双河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19

沧沟乡

武隆区五股水地下水沧沟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口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20

后坪乡

武隆区红山水库后坪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水库型

备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整个水库为一级保护区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21

后坪乡

武隆区打根湾地下水后坪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口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22

土地乡

武隆区麻柳湾土地供水站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23

石桥乡

武隆区龙井湾地下水石桥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口至分水岭区域




24

庙垭乡

武隆区雷家河沟庙垭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25

浩口乡

武隆区国字千地下水浩口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口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26

赵家乡

武隆区连山湾赵家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27

大洞河乡

武隆区桥板沟大洞河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河流型

备用

武隆府办发〔2006〕88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宽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

28

文复乡

武隆区沙坝子文复农业服务中心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渝府办〔2013〕40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水域

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水平纵深30米陆域

29

平桥镇

武隆区平桥镇乌杨溪平桥供水站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渝府办发〔2016〕19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0

长坝镇

武隆区长坝镇老龙洞河沟长坝供水站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渝府办发〔2016〕19号

取水口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31

接龙乡

武隆区接龙乡朱家湾地下水水源地

地下水型

在用

渝府办发〔2016〕19号

取水口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




32

凤来乡

武隆区凤来乡润龙水利工程维护公司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渝府办发〔2016〕19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3

大洞河乡

武隆区大洞河乡环河渣水坝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

河流型

在用

渝府办发〔2016〕19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4

黄莺乡

武隆区黄莺乡群力村沙河水库供水工程水源地

河流型

备用

渝府办发〔2016〕19号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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