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武隆府发〔2018〕31号
近年来,我区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城乡建设管理秩序,造成大量建设性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影响了城乡的发展环境和整体形象。为此,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执法行动,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合法、规范的土地市场秩序和城乡建设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重点查处2010年1月1日以来区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临时建(构)筑物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七)超批准数量、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四至范围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八)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
三、区国土房管、规划、建设、水务、交通、林业、风景名胜区等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力度。
四、供电、供气、供水等部门不得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供电、供气、供水;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项目;工商、卫生、环保等管理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加工、经营者办理审批手续;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
五、在查处期间,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要加强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审批后的跟踪监管,凡因跟踪监管不力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从严追究审批职能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策划、支持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占、抢建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八、因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产生的经济权益一律不受法律保护,依法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在查处过程中,凡拒绝、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踊跃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武隆府发〔2014〕48号)自动失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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