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仙女山旅游度假区“两违”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仙女山旅游度假区“两违”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提升仙女山旅游度假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仙女山旅游度假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共用通道、自家露(阳)台、私家花园、架空层、地下室等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两违”,是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是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具体包含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临时建(构)筑物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两违”处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公平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仙女山旅游度假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处违法建筑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于区仙管委,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及开展“两违”专项整治工作。
第六条 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市政、水务、公安、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七条 根据具体情况,对“两违”进行分类处置:
(一)新增违法建筑一律强制消除或强制回填。
(二)存量“两违”建筑的处置,按照已接受处置和未接受处置两类进行处置:
1. 已接受处置的“两违”建筑,是指2017年10月30前接受分类处置的“两违”建筑,视为历史遗留“两违”建筑,按相关办法进行处置。
2. 未接受“两违”处置的存量违法建筑,实行分类处置的原则,根据违法建设的情形及违法建筑的种类,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处置:
(1)占用公共空间、公共绿地和共用通道的,必须依法拆除。如有不能拆除的情形(违法建筑附着在合法建筑上,拆除违法建筑对合法建筑有影响的,下同),若业主自愿聘请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予以没收违法收入。
(2)对地下室违建的。一是开挖地下室的,必须强制回填、恢复原貌或原使用功能;二是利用地下架空层的,若业主自愿聘请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予以没收违法收入;鉴定不合格的,予以拆除。
(3)对私家花园和露(阳)台违建的。在业主使用权范围内,并取得四邻同意后,按照房屋安全要求,可以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改。未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违法收入。
(4)对房顶违建的。必须依法拆除,如有不能拆除的情形,若业主自愿聘请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予以没收违法收入。
(5)对多户纵向违建的,必须依法拆除。如有不能拆除的情形,可以没收违法收入,但需由业主自愿聘请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予以没收违法收入;鉴定不合格的,本层及以上多户纵向违建全部予以拆除。
第八条 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两违”处置的操作流程为:“两违”清理—现场勘验—审查复核—分类处置。
“两违”清理: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由仙女山旅游度假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仙女山镇人民政府全面清理“两违”,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清理、查处。同时,鼓励业主主动向仙女山旅游度假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仙女山镇人民政府申报、举报。
现场勘验: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勘验,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和当事人申辩,确保清查情况详实准确,并按分类处置办法提出处理建议。
审查复核: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个人)审查上报的“两违”事实和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核发相应法律文书,作出处置意见。
分类处置:有关职能部门对核实准确的“两违”,依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查处。
第十条 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法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对该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违法情形已经消除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限制。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配合“两违”整治工作不力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违法建筑获利。
第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两违”处置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情形查处:
(一)对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回填或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二)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报请区政府进行强制消除。
(三)故意破坏被查封的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新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手续和违建业主接受“两违”处置完毕后,在恢复供水、供电、供气时,应当查验执法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不出具有关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从严查处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必须向单位和区“两违”整治指挥部主动申报,并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对拒不申报接受处理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二)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包庇或纵容“两违”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及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三)参与“两违”整治的工作人员在“两违”整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处理。
1.在查处“两违”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在整治工作中虚报、瞒报、误报,给整治工作带来恶劣影响的。
3.在实施“两违”分类处置过程中,索要、收受违法当事人好处的。
4.支使、蛊惑、煽动违法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第十六条 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整改、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武隆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办法》(武隆府发〔2014〕48号)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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