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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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186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等级以上建筑和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增强全区经济发展后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7年起,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区注册并新进的“四上”企业给予扶持,对在培育“四上”企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二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扶持。

(一)在民营经济切块工业发展资金中,原则上50%的资金用于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报统的工业企业,在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每户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对培育成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升规前一年所缴纳税收为基数,升规后新增的区级实得部分税收,前两年区财政给予等额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后三年分别按50%、40%、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激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效扩能。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8%、税收增长5%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5万元;对年产值3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0%、税收增长7%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5%、税收增长10%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年产值1亿元以下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8%、税收增长13%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8万元。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新,加快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建设。对企业的创新成果,除按照《中共武隆县委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武隆委发201622)给予奖励外,对在我区境内生产并申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重庆名牌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整机、整车生产资质的,给予每个资质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扶持。

(一)被国家统计局首次认定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一次性奖励批发、零售业企业2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10万元。

(二)对新进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升前一年所缴纳税收为基数,升后新增的区级实得部分税收,前两年区财政给予等额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后三年分别按50%、40%、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对经营业绩良好,年增长速度达到或超过全区商贸经济发展平均水平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年度考核奖励。对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年住宿餐饮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给予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扶持。

(一)被国家统计局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年营业收入达到升规标准80%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每年增长15%的速度,在1—2年内能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且主动申请纳入“四上”企业培育的,经审核后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对当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税收年增长在15%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新增税收贡献的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余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安排1万元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法人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补助2万元。

第六条 等级以上建筑企业的扶持。

(一)对在我区注册经营一年以上,新晋升总承包特级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晋升总承包二级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专业晋升一级资质由住建部批准的,给予奖励20万元,由市城乡建委批准的,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资质增项的,比照企业晋升升级同等奖励。同一年度多项晋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二)对区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和水利及交通专业承包企业或具备钢结构生产能力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及建筑企业资质注册登记迁入我区满一年,且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注册在区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区注册的,从注册当年起,在我区缴纳税收达到以下额度的企业,比照享受工业企业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缴税优惠政策达标额度为:一级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一级)年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二级建筑企业(含专业承包二级)年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

(三)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范围外承接工程项目的,区财政按该项目在我区纳税总额区级实得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鼓励区内注册企业创造优质工程。对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业施工企业承建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大禹工程奖”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对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业施工企业承建工程获得 “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以及被评为住建部建设科技推广项目、国家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奖励8万元。对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业施工企业承建工程获得 “市级优质结构奖”、“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巴渝优质工程奖”、“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被评为市级建设科技推广项目、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5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相应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资质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扶持。

在我区注册且在我区缴纳税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缴纳税费且年缴税费额度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区财政按企业纳税总额区级实得部分的1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对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的扶持。

(一)对国家统计局认定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年营业收入达到升规标准80%及以上的独立核算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按每年增长15%速度12年内能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标准主动申请纳入四上企业培育,经审核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对当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年税收增长在15%以上的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新增税收贡献的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余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四)对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统计的法人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补助2万元。

第九条 成功入库的“四上”企业,每月必须按时向区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实、准确、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其报表经区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给予企业每年2400元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十条  根据“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情况,对做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给予专项公用经费补助。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管辖权范围内成功培育入库或新引进“四上”企业,并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以上的,每成功入库或新引进1家,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

第三章  申报、界定及发放

第十一条  对企业的扶持补贴方式。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次年4月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区财政局、区统计局会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一企业分属不同行业多头管理的,可以选择最高行业标准申报补贴,但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我区执行的招商引资政策并行实施。对既符合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条件、又符合“四上”企业补贴条件的“四上”企业,可以实行叠加补贴。

第十三条  对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补助。由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根据新进“四上”企业培育单位贡献程度,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扶持名单及补助额度,并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优先为区内“四上”企业提供水、电、气、土地供应、融资服务等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在环评、消防审批、社保、用工培训、品牌培育认证,以及其他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一站式、直通车”服务。

第十六条  畅通区内“四上”企业家与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绿色通道”,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服务。对需要区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产品、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向区内“四上”企业倾斜。

第十八条  定期优先组织区内“四上”企业家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交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享受扶持补助的企业,自纳入扶持补助对象之日起五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武隆的,由主管部门追缴其已享受的扶持补助;对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当年发生下列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当年扶持补助资格:列入市级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无证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引发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发生严重环保问题被追责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第二十一条  对已达到“四上”企业水平,但采取调报表、做假账等手段,故意逃避进入“四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严格稽查,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已达到“四上”企业水平,应建立统计调查关系而未建立的企业,由统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区政府成立“四上”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区“四上”企业培育工作。建立培育“四上”企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区经信委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负责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培育;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负责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培育;区商务局负责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培育;区农委负责规模以上农业加工制造业、限额以上农业批发零售业企业培育;区交委负责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等服务业培育;区文化委负责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培育;区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题培训,做好“四上”企业的审查、上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四上”企业扶持补助资金的预算与拨付;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会商会审机制。对“四上”企业补贴的审核兑现,由区监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及相关行业部门组成会审小组严格审核后,再提交区“四上”企业培育领导小组审定。对“四上”企业提出需要区政府解决的合理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四上”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的予以通报批评;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即年商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批发业法人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等级以上建筑和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即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独立核算法人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独立核算法人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市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从其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武隆府发〔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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