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18〕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精神,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工作措施
(一)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 放宽准入条件。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民政局申请许可。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均在我区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区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实行“先照后证”。
(2)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区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4)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区设立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
2. 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牵头部门。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牵头规划审批阶段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分阶段由牵头部门邀请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审,其他部门一般不再单独串联审批。
(4)推进在线审批。对实行备案制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备案机关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实行审批制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实行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审批,实行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
(5)实行“多度联审”。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一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形成“多度联审”的工作机制。
(6)逐步实行“多评合一”。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养老服务业中介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清理规范养老服务业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7)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3. 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
(1)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3)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公安、消防部门加强监管。
(4)支持加快完善养老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4. 完善价格机制。
(1)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3)政府投资举办的社会福利院(中心)、乡镇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免费服务;按照非营利原则,对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4)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发改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必要监管。
5.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1)持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同时,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2)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3)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竞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新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通过品牌连锁运营、单项服务外包、专项服务合作等方式推进社会化运营。
(4)制定全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50%以上。
6.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1)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通过“信用重庆”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2)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守信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3)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强化诚信宣传教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保障基本需求,补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短板。
1. 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
(1)为全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健全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完善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
(2)创新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供给,探索建立独居、留守、失独老年人家庭探访服务制度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制度,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短期替代照护服务。
2.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
(1)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强化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引领作用,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养老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适老服务。
(3)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支持养老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机构,提升其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失能老年人托养等功能。
(4)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3.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1)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发展思路,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塑造武隆养老服务品牌。
(2)推动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完善养老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标准。
(3)建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体系,将检查评估情况与相关补贴、奖励政策挂钩,并向社会公布。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
(4)建立养老机构质量奖励机制,对取得相关质量或服务认证的养老机构,给予政策奖励。
4.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1)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敬老院建设资金和管理运营经费,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优化规划布局,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失独和留守老年人提供便捷可享的养老服务。
(2)加强农村幸福院改造和管理,注重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利用闲置资源开发经营养老服务,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同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3)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4)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区级财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5. 发展老年社会工作。
(1)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区教委等部门要合力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服务机构和岗位平台建设,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2)在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室设立专业的老年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关系调和、社会融入等服务。
(3)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置专(兼)职社会工作者。
6.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1)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商场、超市、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
(2)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3)优先支持贫困、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发展适老公共交通,继续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不断扩大优惠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
(三)鼓励创新,打造丰富多样、品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产品。
1.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1)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服务,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休闲娱乐活动,创作老年音像和图书作品,创设老年电视频道、广播电台,创办老年报刊,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
(2)支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健康养老等基地建设;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支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用于老年人服务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政策补贴和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3)引导和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用品、老年残疾人辅助器具、老年文体娱乐、老年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重点领域发展。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2.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1)支持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代办业务和物品代购等服务。
(2)加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区家庭用户宽带平均接入能力达到100Mbps,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3)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4)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探索为政府托底保障的老年人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打造智慧养老上下游一体化产业生态圈,加速产业集聚发展。
3.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1)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卫计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计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
(2)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设立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3)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4)推动医疗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
(5)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 探索建立保险制度。
(1)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性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研究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增强老年人接受长期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2)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持续发展。建立长期护理需求等级、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探索建立居家、社区和机构等专业护理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3)探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养老机构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保障水平。
5.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1)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等方式,改进和完善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
(2)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6. 发展高端旅游康养服务产业。
利用我区优良的生态环境、优越的旅游资源等优势,加快培育运作规范的养老服务企业,形成有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促进旅游养老、健康养老、度假(休闲)养老、文化养老产业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品质优良的养老服务。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大养老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四)规划引领,提高政策保障能力。
1. 加强统筹规划。
(1)认真落实《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我区总体规划(空间类)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为旅游养老、健康养老、度假(休闲)养老、文化养老预留空间,并逐步开发。
(2)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参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按照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适时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3)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确定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2.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用地布局,保障供应合理用地。新增养老服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2)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的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时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3)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4)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台账,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3. 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1)区财政局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统筹考虑接收失能老年人数量、等级评定和满意度评估等因素,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
(2)国家资金重点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或公建民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市级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公益性、医养结合型、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发展,为特殊困难群体购买养老服务,并向农村地区倾斜;市、区县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3)对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建立养老服务业引导基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小额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
(4)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建立“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4. 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区人力社保局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区教委、区卫计委、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区教委按照国家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引导区职教中心等教育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吸引青年人才报考、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区民政局要对长期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给予奖励。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合力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要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全区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区教委、区经信委、区旅发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卫计委、区文化委、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局、区环保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银监办、区科委、区残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行武隆支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常态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区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与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区民政局和区公安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卫计委、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依法查处在养老服务中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严厉查处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群体人身安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地方管理和服务标准,开展国家级和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善文化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防范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强督促落实。区政府将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业放管服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区政府将对执行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
|
1 |
降低准入门槛 |
区民政局、区工商局等 |
持续实施 |
|
2 |
放宽投资准入 |
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等 |
持续实施 |
|
3 |
优化审批流程 |
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
4 |
精简审批手续 |
区公安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食药监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5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
6 |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7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工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等 |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
|
8 |
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 |
持续实施 |
|
9 |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10 |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
区民政局、区质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
11 |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12 |
发展老年社会工作 |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 |
持续实施 |
|
13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区城乡建委、区质监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 |
持续实施 |
|
14 |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
区发改委、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旅发委、区残联等 |
持续实施 |
|
15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区经信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等 |
持续实施 |
|
16 |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
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
17 |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金融服务中心等 |
持续实施 |
|
18 |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
区金融服务中心、区银监办、人行武隆支行等 |
持续实施 |
|
19 |
加强统筹规划 |
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
2018年8月底前完成 |
|
20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
21 |
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
22 |
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委、人行武隆支行、区银监办、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 |
持续实施 |
|
23 |
加强服务监管 |
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区质监局、区银监办、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人行武隆支行等 |
持续实施 |
|
24 |
加强宣传引导 |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25 |
加强督促落实 |
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