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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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 2018 〕 29 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推挤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4 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税源管理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诚信、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建立“政府统揽为主导,部门协作为支撑,社会参与为基础”的三级涉税管理立体网络,进一步理顺税收秩序,从源头加强税收控管,防止税收流失,推动依法治税,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时全面与税务部门共享依法征收或委托代征税费所需信息,全力协助税务部门更加高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切实解决涉税信息不对称、税源管控不严、征管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全区依法治税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定期传递涉税信息。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项目和税务部门需求,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涉税信息;要明确科室、明确专人作为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传递工作。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涉税信息联络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比、分析和利用。

(二)拨付款项以票控税。 区级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内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及时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

(三)财产登记源头控税。 国土房管、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动产和不动产登记、变更事项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在财税部门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四)支付薪酬依法扣税。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月向税务部门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解缴代扣税款,接受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和检查,督促自觉申报纳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法执行情况的监察,对不履行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乡镇协税护税。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当地税务部门 要 加强协税护税机制建设,按 照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将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占地情况及时反馈给 税务部门。各街道、乡镇建设部门在审批农村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时,要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凭地税部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予以审批建房手续。纪检监察部门对不履行“先税后证”职责的单位及负责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齐抓共管追缴欠税。 对欠缴税款纳税人,人民银行武隆支行应定期将欠缴信息纳入征信记录库,按照规定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税务部门要将欠税情况及时通报给区级有关部门,由其协助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公安部门与财税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税收秩序。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财税部门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款项划缴工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应及时通知财税部门进行债权申报;对财税部门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 要 进一步极大执行力度;对区内企业因司法拍卖产生的应纳税款,要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扣缴;对存在欠税的企业,要依法协助税务部门从其司法拍卖资金中扣缴。工商部门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时,须有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成立全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法院、区督查室、区度假区管委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白管委、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旅发委、区城管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局、区行管办、区招商中心、区国资管理中心、区喀斯特(集团)公司、区城乡发展(集团)公司、区工业发展(集团)公司、区水务(集团)公司、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供电公司、区供水公司、民生燃气公司、人行武隆支行、农行武隆支行、建行武隆支行、工行武隆支行、农商行武隆支行、融兴村镇银行、重庆银行武隆支行、三峡银行武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国税局,由区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 1 名干部负责落实涉税信息交换及协税护税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分析利用涉税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地将税源转变为税收。

(三)明确传递时限。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 , 按时传递涉税信息,并由税务部门获取并处理。传递时限为按年的信息,在次年 1 月 31 日前进行传递;传递时限为半年的信息,在每年 1 月 15 日和 7 月 15 日前进行传递;传递时限为季度的信息,在每季度末的次月 10 日前进行传递;传递时限为按月的信息,在次月的 5 日前进行传递;传递时限为即时的信息,在信息产生的 3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传递;其他重要涉税信息,采取不定期方式,及时进行传递。

(四)建立催报制度。 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对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汇总。 对工作不重视、涉税信息传递不落实的责任单位,由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责任单位进行催报;经催报仍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严肃工作纪律。 对不按要求交换和传递涉税信息、不按规定支付款项、不认真落实代扣义务、行政审批和办证时对税收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和做假账的财务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2 日印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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