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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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进一步加快高山生态

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17〕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隆区进一步加快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武隆区进一步加快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贫困农户的住房安全,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发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脱贫攻坚的关键作用,持续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稳定实现精准脱贫。根据市委、市政府扶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武隆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武隆府办发﹝2016﹞99号)要求,锁定目标,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精准施策,确保2017年全面完成1.35万建卡贫困人口的搬迁任务,巩固扶贫攻坚工作成效。

二、工作措施

(一)精准锁定搬迁对象。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搬迁对象为全区农村建卡贫困人口。建卡贫困人口为扶贫部门2015年底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人口和动态调整增加的建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未脱贫建卡贫困人口。优先将生活居住在高寒山区、深谷地带、地灾频发、生态脆弱地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建卡贫困人口纳入搬迁范畴,确保符合条件、有搬迁意愿的建卡贫困人口“愿搬尽搬”。已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不能再次纳入搬迁对象,就地就近新建或改建的不得纳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范围。(牵头单位:区扶贫办;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充分尊重搬迁农户意愿,统筹考虑环境条件、就业容量、后续发展等因素,合理选择安置区域,积极引导搬迁农户进城(集镇)安置、梯度转移安置、依托农民新村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五保”集中供养安置、“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要控制分散安置规模,提高集中安置比例,集中安置率原则上不得低于60%。(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

(三)认真落实土地政策。运用新增计划、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增减挂钩等指标优先保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放宽异地建房政策,允许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跨村组建房并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加强对搬迁农户地票复垦项目备案质押融资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优先开展建卡贫困户搬迁宅基地复垦并优先上市交易,地票融资成本结余不再从建卡贫困户地票收益中扣除。(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执行建房标准。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卡贫困户搬迁建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规定。对尚未开工的项目,必须严控设计标准,着力优化户型结构,对确有需要的,可采取预留宅基地、预留加层等方式,为贫困户脱贫后有能力扩建时预留空间;对在建的超标住房,要及时督促调整设计方案,缩减建设规模;对于已完工或基本建成的超标住房,要动员搬迁群众按标准缩减居住面积,探索多余面积通过入股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转化为生产经营用房,成为获取稳定收入的经营资产。如:对搬迁到旅游景区周边或适合发展乡村旅游的地区,可组织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将超标住房集中规划作为旅游接待用房,获取旅游接待收入;对搬迁到农民新村的,可组织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将超标住房作为专业合作社的库房等经营性用房,获取租金收入;对搬迁到场镇周边的,可将底层超标住房作为门面房,获取租金收入。对住房建设面积未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的农户,取消其享受搬迁补助、搬迁政策的资格。(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扶贫办)

(五)严格兑现补助标准。按照武隆府办发﹝2016﹞99号文件要求,对搬迁农户实施建房直补,建卡贫困户的建房补助标准为10000元/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市级差异化补助资金必须精准安排用于建卡贫困人口的建房补助。严格控制建房成本,搬迁农户可通过援助、援建等多种形式,确保建房补助资金不低于建房总成本,坚决杜绝建卡贫困户因搬迁建房而负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扶贫办)

(六)用好用活融资资金。按照融资资金“统承统贷统还”的运作模式,积极策划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立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调整。融资资金除预留部分建卡贫困户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外,探索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合格证质押、提前兑付“地票”收益等方式,将融资资金用于搬迁建房,分批分次下达项目储备库中与集中安置点相关且成熟的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股权化改革的产业发展项目等。制定后续发展的融资资金使用方案和年度使用计划。优化融资资金审批程序,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严格项目建设监管,加快项目落地,发挥项目效益。(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扶贫办、区城乡发展(集团)公司;配合单位:区相关单位、农发行武隆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围绕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水、电、路、气、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后续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整合以工代赈、“一圈两翼”对口帮扶、农村公路、农村饮水、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农网改造、农民新村建设等资金,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文化委、区卫计委、区扶贫办、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隆分公司、区广电网络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加大后续扶持力度。持续打造高山蔬菜、草食牲畜、特色林果、乡村旅游、有机茶叶、电子商务“六大十亿”级产业链,继续实施产业扶贫精准到户,积极培育发展农业企业。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发展旅游的,旅游发展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承包地优先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将迁出区生态恢复纳入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加大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就业创业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愿训尽训”。支持企业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就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对建卡贫困人口搬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5万元以内的个人贷款,予以贴息。加强后续产业水、路、基本农田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探索“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配套设施资产变股权、搬迁对象变股民”的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开展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搭建稳定增收与脱贫致富的平台,增强搬迁农户“造血”功能。(牵头单位:区农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林业局、区扶贫办、区畜牧兽医局)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融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结构,严禁挤占、挪用扶贫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使用专项资金。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大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各类资金、违规招投标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阳光搬迁、康洁搬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监察局、区审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重点做好项目整合、资金筹措、监督考核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二)强化跟踪督促。建立信息化全程跟踪机制,建立搬迁人员落实情况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期及时向全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信息系统填报录入搬迁人口基本情况、协议签订、补助资金发放、搬迁实施进度、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并将建卡贫困搬迁人口如实、及时填报纳入国务院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实行在线统计、在线跟踪、在线督促。

(三)严格目标考核。制定全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考核实施细则,着重在搬迁对象精准、入住率、人均建房面积、建房补助占比、脱贫成效等方面,加大对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力度,对考核成绩前5名的乡镇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四)营造浓厚氛围。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典型经验、鲜活案例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报道,广泛调动贫困群众参与搬迁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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