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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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为加强2016年春节期间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201627日(农历除夕)至222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县城城区江北东至石鼻子大桥北桥头、火车站一线,北至水厂、看守所、实验小学、桃花山公园、原拘留所一线,西至峡门口大桥北桥头;江南东至武隆县程诚汽车修理厂,南至电力公司、老党校、武隆中学、原县看守所一线,西至武隆永顺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峡门口大桥南桥头一线。

三、限放区域:在禁放区域内的世纪广场(只允许燃放礼花);峡门口大桥南桥头花园空地、人行桥以西50米至鹅项颈大桥东桥头南滨路北侧人行道以外区域、人行桥以东50米至乌江原码头南滨路北侧人行道以外区域、望江苑小区以南连接乌江河道区域。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悬挂“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禁止超出许可区域销售和随意变更销售区域。禁止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必须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燃放监督。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11077712037;县安监局监督举报电话:77720554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223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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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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