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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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巩固“重庆市卫生县城”创建成果,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市级文明县城和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11020日至1220日。

二、整治范围

县城建成区。

三、整治内容

(一)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1.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50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停车或搭建经营性摊点、亭、棚;

2.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3.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4.在城区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5. 在人行道上乱堆乱放,占据公共空间;

6.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7.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二)夜市必须在规定的场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禁止在门楣店招下乱贴乱挂广告,禁止在城区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

(四)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五)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六)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七)机动车在县城建成区禁鸣路段禁止鸣号。

(八)建筑工地及拆迁现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作业,避免车辆带泥上路、尘土飞扬。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得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化。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环保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五、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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