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矿山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区应急局牵头制订了《武隆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4〕4号)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四化”建设为主线,构建以标准化为统领,抓主要负责人履职、抓隐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技术管理、抓岗位员工规范操作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一统四抓”体系,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八大行动”,加快建设“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矿山”,推动传统采掘业向现代采掘业转型,推动全区矿山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拟定了《武隆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并于2024年4月11日,通过党政网向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进行征求意见。4月17日,区应急局组织区发改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修改完善。4月30日,通过武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征求意见。5月16日,区应急局报经司法局法制审核后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6月14日,区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研究该方案。7月12日,经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第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区大中型矿山占比不低于60%,矿山开采、铲装、运输等关键岗位作业机械化率达到100%,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率达到100%,安全管理信息化达标率达到100%,矿山总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积极争创1座智能化示范矿山,矿山专业执法人员配备不低于75%;矿山行业安全发展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以及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法治体系、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技术体系、社会共治体系、专家服务体系“四化六体系”建设落地见效、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一统四抓”体系健全完善,初步形成“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矿山”发展格局。到2030年,全区矿山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根本提升。
第二,重点措施(六个方面20条措施):一是严格矿山源头管控,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加快矿山规模化发展,加快矿山机械化改造,加快矿山标准化建设,加快矿山智能化提升。三是推进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规范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四是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强化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强化矿山安全培训教育。五是强化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六是严格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技术服务机构,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强化保障。一是改善矿业环境。二是强化政策引导。三是强化组织实施(市上将矿山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目标考核,我区相应将矿山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目标考核)。
三、区级《实施方案》与市上《实施意见》的主要区别。
第一,市上《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八个方面23条,区上《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三个方面23条,总条数未变。一是总体要求;二是重点措施。将市上《实施意见》的第二方面至第七方面归纳为区上《实施方案》的第二方面“重点措施”(第1-20条);三是将市上《实施意见》的第八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强化工作组织实施”修改为区上《实施方案》的第三方面“强化保障”(第21-23条)。
第二,在总体要求方面。一是将“建成5座智能化示范矿山”修改成“积极争创1座智能化示范矿山”。二是将“初步形成具有重庆辨识度、位居全国前列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矿山’发展格局”修改成“加快建设‘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矿山’”。
第三,在重点措施方面。
1.全文23条后面均增加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2.第1条:增加了“从源头把控超能力生产,强化动态储量核查”。增加原因是防止企业超能力生产,从源头进行监管。
3.第2条:一是删除了“严格新建项目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以及顺层开采的高陡边坡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该内容属于市上审批内容,区县无审批权限。二是删除了“不再对磷石膏库、锰渣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但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删除原因是武隆辖区不具有磷石膏、锰渣资源。
4.第3条:删除了“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删除原因是武隆辖区煤矿已全部关闭。
5.第5条:将“一级标准化矿山不少于5个”修改成“力争创建1家一级标准化矿山”。修改原因是原文提的是全市的目标。
6.第9条:新增了“发包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发包单位的职责和加强了矿山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欠薪责任。
7.第14条:一是删除了“建立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实施监管监察联合培训制度”,删除原因是武隆无建立矿山教育培训基地。二是将“完善矿山企业三级培训制度”修改成“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定”。
8.第16条:新增了“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生产建设矿山、长期停工停产矿山及关闭煤矿的巡查检查力度和安全监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对生产建设矿山、长期停工停产矿山及关闭煤矿的监管职责。
9.第19条:结合辖区矿山监管实际,增加了“通过购买市级矿山安全专家服务,强化技术支撑”。
四、政策解答
1、什么是“四化六体系”和“一统四抓”?
矿山行业安全发展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以及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法治体系、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技术体系、社会共治体系、专家服务体系“四化六体系”建设。构建以标准化为统领,抓主要负责人履职、抓隐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技术管理、抓岗位员工规范操作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一统四抓”体系。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定义?
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工作,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由资料达标向现场达标转变、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结果达标向过程达标转变、由形式达标向内在达标转变,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区非煤矿山一体化工作上台阶,努力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全时段、全过程达标。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与监督执法一体化实施细则》,对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运行满3个月以上且评定之日的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评定工作。标准等级分为三个等级:总分≥90分为一级;75≤总分<90分为二级;总分60≤总分<75分为三级;总分<60分为不达标。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是什么?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4、判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通知》(矿安〔2024〕41号)文件要求,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36种判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15种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5、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的内容是什么?
矿山企业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7个方面的工作职责;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4〕4 号)文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并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研究解决1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工程师在矿在岗履职时间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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