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采集对象范围界定
武隆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经认真梳理各类人员身份特点,本次信息采集将上述对象归纳细分为以下十二类人员,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 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 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2.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
本阶段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主要诉求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
①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②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设备操作。
3.信息采集方法及提供资料。
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军队转业干部前往人力社保部门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 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常见问题
1、关于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证件材料问题。
退役军人原则上应使用转业证、退伍证、离休退休证等证明其退役军人的身份,不接受战友之间互证身份方式。对于相关证件丢失或无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应经熟悉情况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并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对于提供原始证件的人员,在填报时选“退役证件”项,提供证明材料的选择“退役证明材料”项。确实无法证明身份的原则上不采集。
2、信息采集对象所拥有的证明材料不全,如三属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该如何开展?
对于证明材料不全面的,可使用原证件、复印件或提供经县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使用证明材料的人员,在录入时勾选证明材料选项,并拍照录入。
3、军转干部的信息采集数据由人社审核还是民政审核?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应成立由政府统筹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全面参与的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各地区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信息采集数据审核工作,从工作便利角度出发,建议尚未成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地区,军转干部信息采集数据继续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核。
4、退伍证上有部队番号或者原部队只有番号,信息能否上传,没有代号如何处理?
为了尽可能采集更多信息,为工作提供便利,原则上要应填尽填,部队代号尽量填写。对于退伍证上有部队番号或原部队只有番号的,可选择不填写或将退伍证上的番号信息处理后再上传,填写中不能出现“军”“师”“团”“营”等番号信息。
5、现役军人家属身份转变后,如何处理退出?
现役军人家属身份转变,主要包括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现役军人家属转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中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涉及对象新增和退出两种操作,一是将现役军人信息变更为退役军人等相应类别,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二是同时将其家属从系统中自动作退出处理,不再列入统计数据。在后续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系统开发中增加此功能。
6、军队离退休干部就近采集原则与“户籍地”原则冲突,如何解决?
信息采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因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军休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相对集中,故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军休机构所在地统一申报登记采集,具体采集单位由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确定采集单位。在外地居住的军休干部,经征得管理单位确认,本人同意的,可在居住地采集信息。
7、企业军转干部因判刑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享受解困政策,是否录入?
信息采集对象中的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不以是否享受解困政策为标准,所以仍要录入。
8、建议对应“是否受过奖励”,增添是否受过刑罚?
此项内容将在后续管理信息采集系统开发中增加,具体信息由部门共享获得,此次不采集。
9、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类型不够全面、准确,建议征求人社和医保局意见,以补充完善。
此次信息采集关于社保类型问题,主要是简单了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有无社保,是职工基本保险还是城乡居民保险即可,参加社保的具体状况由后续部门交叉比对时共享获得,此次不采集。
10、“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为什么规定608号令之前?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仍然有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这些人是否采集?
经了解,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不再以608号令前后为依据,只要办理了自谋职业,均纳入采集范围,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
11、“退休退职职工”中有一些是从士兵转隶的,但这两类人不能复选,虽然人数相对不是太多,但也是一种类型,这些人怎么选择?
采集对象以最后一种在采集范围的身份类别为准,由于军队退职职工在此次采集范围,因此以转隶后的身份为准。退职职工中有一项内容为“成为军队职工的方式”,其中有选项为“兵改工”、“军转安置”,可以据此确认自部队转隶人员,不需再开复选类别。
12、“国家供养退役士兵”中,是否包括补评残或提残的1-4级残疾士兵?
不包括。此次指的是退役时的安置性质,补评残的,在“残疾军人”类列表中填写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13、“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中的一些人,同时也是伤残人员,其中有的是卫生部门评的伤残无军籍职工,地方接收后,相应换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但这次系统未涉及,如何处理?
在《实施细则》附件5“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信息采集分表”中,2-4-9和2-4-10规定了是否伤残和伤残等级两个信息项,用于采集残疾军人外其他类型的伤残人员。
14、有退役军人参加民兵,后执行任务身份为伤残民兵民工,建议能重复选择。
信息采集系统已经调整,这两部分人员身份可以复选。系统中,(8)伤残民兵民工不可与(7)残疾军人复选,可与(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5)复员军人复选。
15、户籍在异地,优抚关系在原户籍地数据谁采集?外地打工退役军人,可否实现异地采集?
为确保信息采集的真实、准确、有效,信息采集坚持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原则,不以优抚关系所在地为依据。对于异地采集的问题,将进一步研究后再作统一安排。各地可采取有效措施采集在外地务工人员信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役人员可至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可至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或民政部门)采集信息。
16、行政区划有变更,优抚系统内尚未变更,数据采集如何操作?
信息采集平台与优抚系统数据隔离,两个系统的行政区划没有关联,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填写采集系统内的行政区划,可在系统管理的区划管理项目中调整区划信息。
17、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在户籍改革后,不在新版本户口本上显示,只显示居民户口,不显示户籍性质,如何处理?
此类人员户籍类别可选择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各地可与当地公安部门确认户口性质对应关系。
18、数据采集录入信息所需证件是否需要原件?
需要验证原件,并拍摄照片。
19、退役军人一直未落户,信息如何采集?
由退役时接收地或安置地采集。
20、未办理转业证的转业干部信息采集,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可使用个人档案中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21、时间节点(10月1日)前已采集,并在10月1日前去世的,是否删除。
用删除,可以在第一阶段采集结束后统一修改“人员状态”即可。
22、采取乡镇(街道)一级的信息采集方式,但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该如何进行信息采集?可能会导致干部信息采集积极性不高。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作用,采取上门采集、集中采集、委托所在单位采集等方式完成采集任务,或请其前往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人社部门)主动申报。
23、2011年前退伍回农村的士兵放到哪一类?第六项复员军人中没有包括。
2011年前退伍回农村的士兵属于退役士兵,不属于复员军人。退役士兵的退役安置方式中有一项“回乡生产”,可选择此类。
24、敏感部门的退役军人身份特殊,是否应予采集?
采集对象应实现全覆盖,不漏一人。此次采集只采集基础信息,不涉及敏感信息,身份敏感特殊的退役军人应纳入采集范围,采集单位应充分尊重其本人和单位意见。
25、如何设定信息采集工作效率量化标准?如何考核,建议尽快出台绩效考核办法,方便考核指导各地工作,更好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
信息采集工作是中央交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将尽快制定出台绩效考核办法,从采集工作开展的对象覆盖率、数据准确率、工作完成效率和问题数据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26、军龄计算应该不是以周年计算,而是以年计算。对于长期滞留部队又退休退伍人员,军龄自动生成肯定有误,请予以考虑。
军龄计算以月为单位,往上取整,区别于工龄计算。对于长期滞留部队又退休退伍人员,按退休退伍时间计算军龄,滞留时间不计入军龄。
27、复员军人中的复员干部是否指1993年以来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或转业军转干部被单位开除的,信息怎么填写?
复员干部不仅仅指1993年以来的,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作复员安置的军队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都在采集范围。复员军人被单位开除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正常填写,安置计划年度和接收年月等填写复员时安置情况。
28、2018年9月1日退役的军人是否在采集范围内,建议不采集。
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是2018年10月1日,9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在采集范围;10月1日以后退役的可不采集,可在后续工作中采集更新。
29、退役军人采集是从哪年开始采集?
所有健在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均在采集范围,上溯至包括红军老战士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30、长期不服从安置人员,在安置方式中无选项,如何处理?
对于长期不服从安置人员,可以勾选“安置地”,不服从安置的情况可在“安置单位”处手工写明,“安置单位性质”选择“其他”。对此类情形中的退役士兵,可列入退役士兵退役安置方式的“按政策取消待遇”选项。
31、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范围应明确一下。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采集范围。“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关于哪些人员死亡后属于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
32、军休干部家属是否在统计范围?
军休干部只采集本人信息,不采集其家属信息。
33、采集对象的退休退伍证件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采集对象基本信息一律以身份证件信息为准。如证件不一致,应予以核查确定,可在曾用名备注。
34、退役士兵户籍性质如何填写,是以入伍时还是当前户籍性质为准?
在信息采集总表中的1-2-4个人户籍类别中,填写当前户籍性质;在退役士兵类别项目中,有“入伍时户籍性质”选项,该项以入伍时户籍性质为准。
35、如何避免采集对象虚报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
应向采集对象进行诚信宣传,将本次采集信息的真实诚信情况,纳入今后优抚待遇、先进评比、典型宣传等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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