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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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外经贸委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融资租赁是集贸易、金融、租赁为一体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业务。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渗透率约为20%-30%,我国尚在5%,具备非常大的发展潜力。近3年来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年均增速保持在40%以上,呈现了爆发式增长态势。我市融资租赁近三年也增长迅猛,截至目前已有融资租赁企业近60家,其中外资融资租赁企业51家,主要以交通运输工具、工业装备、医疗设备、环保节能产品等项目为主要业务方向,资产规模约200亿元人民币。
  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对中小微企业、农业、飞机租赁、新能源汽车、国内企业“走出去”等领域的扶持作用,解决当前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从2015年初开始酝酿出台《意见》。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我们以68号文件精神为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借鉴了广东、天津、上海、陕西、成都等省市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经验,并反复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重庆海关、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等20余个市级部门或中央驻渝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出台了《意见》。
  二、《意见》的要点
  《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3部分组成。分别确立了2020年和2025年的中远期发展目标,规划到2025年,融资租赁成为我市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意见》明确了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三大工作任务,并在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保障。
《意见》在开放市场领域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对之前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法律边界比较模糊的领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意见》鼓励优势产业走出去并为之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对中小微企业和家庭的融资服务,《意见》专列条款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发挥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作用,发展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意见》以《责任分工表》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各项举措能够切实落在实处,行政相对人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找到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简政放权,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业务领域
  根据68号文件精神,对融资租赁企业为开展单机单船业务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SPV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对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到齐并实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意见》明确了“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开展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
  (二)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服务
  当前我市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业务领域狭窄,呼吁政府向企业开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政府大量资金沉淀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无法实现政府资金效用最大化。因此,《意见》提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共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等举措,在公共领域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双赢。
  (三)支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现代农业,支持大学生创业创新
  长期以来,中小微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利用融资租赁方式为中小微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解决融资问题是《意见》出台的初衷之一。《意见》明确“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同时,《意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标准化产品和服务。
  (四)在财税政策方面对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进行扶持
  为打造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两江新区服务贸易产业园专门安排一幢全新大楼作为融资租赁大厦,提供两年免租金、免费装修等优惠措施吸引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入驻。今后,在两江新区、保税港区和中央商务区等商务集中区域,政府还将提供优惠政策,吸引融资租赁企业集中发展,形成一批融资租赁聚集区。同时,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飞机、平行进口汽车、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可申请享受外经贸“3+N”框架下1%的贴息政策。另外,“对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五)鼓励我市优势产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走出去步伐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和我市传统领域对外投资的持续发展,为优化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解决设备进口国资金不足的困难,我市企业对外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大型机械装备、大型医疗设备和轨道交通设备等的出口将更多的依赖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意见》因此提出鼓励发展跨境租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对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走出去”的企业,同样可申请外经贸“3+N”框架下1%的贴息政策。
  四、相关政策咨询途径
  广大市民可向市外经贸委外资管理处、市商委市场秩序处咨询相关政策。日常也可关注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官方网站,了解相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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