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重庆八零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22号3幢
被投诉人1: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50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武隆区教育信息技术与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50号
一、基本情况
重庆八零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重庆市武隆区教育信息技术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的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武隆区中小学班班通一体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LQ23A00139)、武隆区高中学校班班通一体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LQ23A0014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包一、包二、包三:交互智能平板,规格及参数“3、整机支持Windows、Android双系统,Android系统版本≥11.0,RAM ≥2G,R0M≥8G;5、整机内置拥有≥2.0声道扬声器,交互平板正面具备≥40W的音箱;6、前置双通道USB3.0接口≥2路,并配备防撞盖板。”具有排他性,不合理性。
投诉事项2:包一、包二、包三:OPS电脑,规格及参数“★3、CPU:≥Intel 第10代i5、内存:≥DDR4 8G、SSD:≥500G;具有独立非外扩展的≥3组USB 3.0 ≥1组HDMI。操作系统:正版windows专业版系统及OFFICE2016办公软件,正版授权期限不得低于售后服务承诺期限。”具有排他性,不合理性。
投诉事项3:包一、包二、包三:面板AP1“型号:1、RG-AP130(W2)V2/RG-AP130(L)V2;2、使用区教育域域网AC(型号:M18000-WS-ED)实现对AP的集中管控,并提供≥AP数量的License授权文件。”放装AP1“1、型号:RG-AP730-I;2、使用区教育域域网AC(型号:M18000-WS-ED)实现对AP的集中管控,并提供≥AP数量的License授权文件。”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4:包一、包二、包三:教学资源、白板软件“与交互式智能平板为同一品牌。”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5:三、评标标准“1、所投交互平板制造商参与教育部组织的教育装备行业标准制定的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得5分。3、所投交互平板制造商通过ISO 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明文件得 5分。4、所投交互平板制造商云平台软件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得4分。”具有排他性、不合理性、倾向性。
(二)投诉请求
对招标文件参数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让众多的优秀品牌能够参与,公平竞争。
三、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详细内容以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采购投诉的回复》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我方设定的参数均根据目前学校实际需求和产品特性出发,不存在与实际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的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具体事实:1.根据前期调研,教师日常使用涉及到很多教学相关的专业软件,目前这些软件在国产化操作系统上还未适配,或适配性和兼容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若使用国产化操作系统会影响教师日常教学。2.交互平板的喇叭在正面,设备发出来的声音朝向学生,能够保障在日常教学过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声场覆盖,前后排师生能够听的更加清楚。3.“前置双通道USB3.0接口≥2路,并配备防撞盖板”,这里的防撞盖板是指保护USB接口的一个简易装置,就和U盘口盖帽一样,起到保护外接设备的作用,并非屏幕保护。前期调研发现,活动的推拉黑板,一是教师在关闭推拉黑板时,忘记前置接口上面有U盘,撞击到U盘导致接口损坏,二是学生在打闹时,用硬物撞击到前置接口,造成接口损坏,有了盖板,推拉黑板撞击到的是盖板边缘,从而保护接口。4.根据本项目开标情况,共六家供应商五个一体机品牌参与了投标,均满足该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与投诉事项1答复一致。
具体事实:1.OPS电脑其实是和交互智能平板,规格及参数中第3、4点是配套的(硬件和软件)。教师日常使用涉及到很多教学相关软件,目前这些软件在国产化操作系统、国产芯片上还未适配,或适配性和兼容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若使用国产化操作系统、国产芯片会影响教师日常教学。2.参数中的office2016办公软件,包括wpsoffice2016及以上,永中office2016及以上等国产主流办公软件均符合参数需求,不存在排斥国产办公软件。3.根据本项目开标情况,共六家供应商五个一体机品牌参与了投标,均满足该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3:为满足教学的无线使用需求,在本次项目实施时,增加了配件AP。武隆区教育城域网无线AC使用的型号是:M18000-WS-ED,实现对全区AP的集中管控。而本次采购的无线AP 、放装AP属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配件,预算约占采购项目的3%左右。我方计划对配件AP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故设定了“RG-AP130(W2)V2/RG-AP130(L)V2;RG-AP730-I”这2种规格型号,确属于锐捷AP中较低端产品。我方在此项参数制定时,指定了品牌型号,存在瑕疵。
关于投诉事项4:与投诉事项1答复一致。
具体事实:1.教学资源、白板软件和交互智能平板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保证白板软件、资源和交互智能平板硬件不会出现兼容性问题,不会影响师生的正常教学,教师在日常使用中更加方便快捷。2.目前市场上很多一体机厂家均有自己独立开发的教学资源、白板软件;且同一批商品,在未指定具体品牌的情况下购买同一品牌货物的配件和服务,不违背法律法规;3.根据本项目开标情况,共六家供应商五个一体机品牌参与了投标,均满足该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5:我方将制造商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作为加分项,非实质响应条款,不存在不满足就不能够参与此项目。
具体事实:1.教育装备行业标准有多个标准,相关制造商能够参与教育部组织的教育装备行业标准制定从侧面能够证明该制造商是获得教育部的认可,该品牌产品的品质也更有保障。从投诉方的截图的标准来看,就有5家制造商参与了,实际情况是还有更多的制造商参与了不同标准的制定。2.目前市面上交互平板配套的教学资源和白板软件大多数都是存放在“云”上,给每个教师也配备了云空间,涉及到学校、教师、学生数据信息,将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云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作为品质保障的加分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一)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重庆市武隆区教育委员会“武隆区中小学班班通一体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LQ23A00139)”、“武隆区高中学校班班通一体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LQ23A00142)”预算金额分别为186.284万元、59.40万元,由重庆市武隆区教育信息技术与服务中心合并为一个项目通过公开招标代理采购,以下统称“本项目”。2023年6月7日采购代理机构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6月14日公告结束,6月29日开标,6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重庆新华教装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于2023年6月13日就招标文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6月15日收到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6月18日向质疑人就质疑事项电话答复,并于6月25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函。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30日向区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7月3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予以受理。
1.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招标文件包一、包二、包三各设备品名、规格及参数设置完全一样,本项目招标文件只列举包一相应条款,所列部分为涉及投诉事项。
(三)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需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结构、材料、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投诉事项1中“交互智能平板:5、整机内置拥有≥2.0声道扬声器,交互平板正面具备≥40W的音箱;6、前置双通道USB3.0接口≥2路,并配备防撞盖板。”是采购人通过需求调查,根据教学环境、教学群体特点以及在已使用中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而设定的一体机的性能、结构、外观、安全等技术需求,符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调查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需求设定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处理过程中,根据本项目投标开标情况,共六家供应商五个一体机品牌参与了投标,均满足采购人上述需求,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所说“参数的拟定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和与合同履行无关”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中“OPS电脑:3、CPU:≥Intel 第10代i5、内存:≥DDR4 8G、SSD:≥500G;具有独立非外扩展的≥3组USB 3.0 ≥1组HDMI。”根据需求调查,目前市场上能满足该要求的一体机品牌众多,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设置一体机参数,该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投诉调查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需求设定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处理过程中,根据本项目投标开标情况,共六家供应商五个一体机品牌参与了投标,均满足采购人上述需求。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该需求设定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人所说“限定CPU品牌,排斥国产芯片”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中“交互智能平板:3、整机支持Windows、Android双系统,Android系统版本≥11.0,RAM ≥2G,R0M≥8G。”投诉事项2中“OPS电脑:操作系统:正版windows专业版系统及0ffice2016办公软件,正版授权期限不得低于售后服务承诺期限。”投诉事项4中“白板软件:与交互式智能平板为同一品牌。”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等上述规定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设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我区在2014年起执行有关软件正版化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将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作为基础软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符合规定的正版软件包括Android、Windows、0ffice等通过招标进入协供货平台,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协议供货平台选择采购。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特点以及实际需要,兼顾已实施和未实施与本项目相关项目兼容性,要求提供一体机支持Windows、Android、0ffice操作或办公软件,并满足相应功能要求,该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要求,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考虑兼容性需求。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需求设定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根据本项目投标开标情况,共六家供应商五个一体机品牌参与了投标,均满足采购人上述需求。因此,本机关认为,该要求并未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人所说“限定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排斥国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缺乏事实依据。据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答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事项3中“面板AP:1、型号:RG-AP130(W2)V2/RG-AP130(L)V2;2、使用区教育域域网AC(型号:M18000-WS-ED)实现对AP的集中管控,并提供≥AP数量的License授权文件。”“放装AP:1、型号:RG-AP730-I;2、使用区教育域域网AC(型号:M18000-WS-ED)实现对AP的集中管控,并提供≥AP数量的License授权文件。”限定了品牌、型号,投诉人主张上述型号明显指定为“锐捷”品牌。在投诉调查阶段,证实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型号指向为“锐捷”品牌,采购人亦认可指定了品牌、型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为武隆区中小学班班通一体机,将所投交互平板制造商参与教育部组织的教育装备行业标准制定、通过ISO 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云平台软件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设置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目标相适应。投诉调查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5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政府采购公告材料在案佐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处字第2号)(正式送签).pdf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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