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368R/2022-00100
  • [ 发文字号 ]
  • 武隆财采〔2022〕处字第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财政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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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重庆市惠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国际商会大厦11—3

被投诉人1: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

被投诉人2:重庆市天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童路叠彩城H112—14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重庆市天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武隆区城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行项目(项目编号:21A0012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1010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祥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或者分包投标。

投诉事项2:采评标标准中要求在使用环卫所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新增设备必须为投标人自有设备。投诉事项3:评比标准中的特定金额的业绩小微企业达不到。专项扬尘治理是特定行业业绩。(二)投诉请求

1.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或者接受分包;2.新增设备自有或租赁均可:3.取消清扫保洁业绩金额限制,取消降尘业绩。

三、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适合联合体投标。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配置此类设备。本项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3武隆区是同时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多块金字招牌的地区,现正在开展旅游三次创业,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加之城区、城乡结合部开发施工较多,扬尘治理是城区现在所面临的难点和重点。因此,本次需招有扬尘治理经验丰富的、实力强大的企业团队到武隆来,采取合理、高效、长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措施,有效提高城区扬尘治理,本项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重庆市区城市管理局武隆区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行项目(项目编号WLQ22C0006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服务期3年,预算金额5685.84万元,由重庆天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采购。20229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至919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收到14家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一一进行了回复,并于919日在重庆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暂停采购公告。926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再次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本次发布招标文件与92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未作任何实质性修改,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928日向区本机关提起投诉。在本机关处理投诉期间,采购人于20221014日再次发布了本项目暂停公告。

经查,涉及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第8八、投标有关规定:(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对于联合体投标行为作出了授权性规范,并未作出招标单位不得禁止联合体投标的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按此规定,采购人有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票不的权利,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相关规定。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第23设备要求 在使用环卫所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台总质量不低于16吨的清洗车(洒水车)得0.2分,此项最多得2分;注:(1)设备必须为投标人自有设备…”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本身为服务项目,并不是采购人购买设备,供应商只需能提供采购人所要求用于完成本项目设备即可,设备为供应商自有还是租赁与履行本项目合同无关。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采购人将设备自有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第25“2、降尘业绩:(5分)提供市政项目专项扬尘治理合同,提供连续三个月的发票及银行回单。单个合同总价110万元至120万元(不含),每个合同得1分;单个合同总价120万元至130万元(不含),每个合同得2分;单个合同总价130万元至140万元(不含),每个合同得3分;单个合同总价140万元(含)以上,每个合同得5分。注:(1)环卫保洁合同中包含的降尘、降温不作为专项扬尘治理业绩,不计分。(2…”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为降尘业绩,但要求提供的是市政项目专项扬尘治理合同,且规定了单个合同总价110以上才能取得分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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