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重庆君其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7社
被投诉人1: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
被投诉人2:重庆市天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童路叠彩城H1栋12—14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重庆市天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重庆市武隆区城市管理局“武隆区城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行项目”(项目编号:21A0012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23页设备要求设置不合理,要求车辆过多,要求车辆吨位过大,且必须为自有,是在以不合理要求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一资格条件5/二采购需求1、10/三评审因素及标准13/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11/五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4的禁止行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25页降尘业绩设置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是在以特定业绩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进行投标。同时将合同总价作为评分条件,是在变相地以营业收入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三评审因素及标准第14的禁止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25页要求“安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6年及以上持证上岗安全管理经验,并提供距离本次招标首次开标日前六年及以上日期获得的由安全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设置不合理,是在变相的以成立年限排斥和限制新成立或刚成立企业进行投标,也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是在以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阻碍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二采购需求2、10/三评审因素及标准5/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10的禁止行为。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25页要求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提供由安全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设置不合理。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二采败需求1、10/三评审因素及标准5、13的禁止行为。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25页项目人员资质情况要求安全负责人“具有清洁类项目上岗资格证书”,这种证书设置严重违反了人社部关于技术技能证书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更是助长了“山寨证书”的歪风邪气,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三评审因素及标准10/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9的禁止行为。
(二)投诉请求
1.请采购人降低设备数量要求和吨位要求,使其合理化,并修改设备要求为自有或租赁均可;2.删除提供降尘业绩的不合理要求;3.删除安全负责人提供距离本次招标首次开标日前六年及以上日期获得的由安全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中“距离本次招标首次开标日前六年及以上日期”的不合理要求;4.修改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的发证单位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5.删除安全负责人“具有清洁类项目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合理要求。
三、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配置此类设备,设备的数量种类均是根据作业需求合理设置的,本项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理由:设备的数量种类是根据城区面积、作业难度、作业需求、设备维修保养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全面考虑后进行的设置,是合理的科学的。一是当前我局42辆作业车(垃圾收运车22辆,机扫车3辆,洒水车11辆,吸污净化等其他车辆6辆)的数量、吨位无法满足城区作业需求,造成城区环境卫生还存在收运不及时、冲洗频率较低等问题,且因资金等原因一直未能实现增配作业车辆,因此为保障市场化后企业的作业效果和服务质量,招标文件对作业车辆的数量、吨位等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二是城区主干道除老街沿线外,大部分道路宽阔且居民楼密集,收运、保洁作业强度大,对作业车辆的数量、吨位的要求合理。三是三桥至棉花坝沿线即将纳入城区环卫作业范围,以及考虑到城区近期规划发展带来的作业增量,招标文件对于服务单位作业车辆的数量、吨位要求是符合发展实际。四是对自有设备的要求是为了保障日常作业质量、迎检、应急等多个方面的总体考虑而设置的招标要求,现阶段多数租赁设备为大型企业淘汰设备或低廉质差的翻修设备,这类设备在实际作业中,往往低效、易坏、甚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五是本项目涉及到200多名在职环卫工人的平稳过度等特殊情况,对企业实力作出要求是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需要。六是该项只是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审查项,没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2:业绩要求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降尘要求必须达到本区域的蓝天目标是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所以本项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理由:对提供降尘业绩的要求是根据武隆区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一是我区因地形原因仅有2条主街道,每日大量长途运输车辆集中过境通行,加之施工工地集中在一江两岸几十米宽地带,造成城区严重的扬尘问题,我区当前的技术及作业手段未能很好解决该问题,为保障专业服务公司入场后能有效解决或缓解该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专项降尘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二是生态旅游产业是我们区域的支柱产业,为了贯彻落实我区“旅游三次创业”精神,全力打造“闻者向往、来者依恋、居者自豪的国际精品旅游城市”的目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降尘业绩,保障降尘效果是达成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三是该项只是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审查项,没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3:一是本项目的服务内容是对建成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需要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冲洗降尘的公共卫生区域全部纳入市场化管理,涉及到了大量人员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生产作业操作安全等多种类型、多种风险来源的安全工作,对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十分重要,要求项目法人不仅懂管理技术,还必须有专业的安全知识,这是为了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二是本次招标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可续签三年,项目服务期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六年,根据这一项目情况类比到“人员安全资质”方面,要求同等年限的安全管理经验是合情合理的。三是该项只是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审查项,没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4:一是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件要求严格可信度高,为了适应本项目较高的安全作业管理需求设置的招标文件,设置合理。二是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相当部分为环保领域的综合性企业,该类企业的其他业务不少都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甚至制备,因此我局希望潜在投标人的安全资格证书能向上兼容,以保障本项目的安全平稳实施。三是该项只是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审查项,没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此理解有误。一是投诉人以偏概全,用“不是正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鉴定机构等颁发的‘山寨证书’”来指代所有的清洁类项目上岗资格证书。二是“具有清洁类项目上岗资格证书”是一个宽泛的条件,清洁类技能本身相对简单,我们更看重的是这类证书对该领域职业道德方面的严格把关,这是对项目稳定推进的重要保障之一。三是投标人如果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书一定是合法证件。四是该项只是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审查项,没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况。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重庆市区城市管理局“武隆区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行项目”(项目编号WLQ22C0006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服务期3年,预算金额5685.84万元,由重庆天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采购。2022年9月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至9月19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收到14家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一一进行了回复,并于9月19日在重庆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暂停采购公告。9月26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再次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本次发布招标文件与9月2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未作任何实质性修改,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28日向区本机关提起投诉。在本机关处理投诉期间,采购人于2022年10月14日再次发布了本项目暂停公告。
经查,涉及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第23页“设备要求 在使用环卫所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台总质量不低于16吨的清洗车(洒水车)得0.2分,此项最多得2分;每增加一台总质量不低于16吨的洗扫车得0.5分,此项最多得2分;每增加一台总质量不低于20吨的洗扫车得2.5分,此项最多得5分;每增加一台总质量不低于16吨的勾背式垃圾运输车得1分,此项最多得1分;每增加一台总质量不低于20吨的压缩式垃圾运输车得2分,此项最多得2分;每增加一台总质量不低于15吨的高压(双发动机)清洗车(洒水车),每台计1分,此项最多得3分。每增加一台总质量不低于16吨及以上的中型(或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具有加压和加热功能的路面养护车)得1分,此项最多得5分。注:(1)设备必须为投标人自有设备。(2)……”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设备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需求所设置,其对清洗车、洗扫车、垃圾运输车、专项作业车的规格及数量的要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本项目本身为服务项目,并不是采购人购买设备,供应商只需能提供采购人所要求用于完成本项目设备即可,设备为供应商自有还是租赁与履行本项目合同无关。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采购人将设备“自有”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第25页“2、降尘业绩:(5分)提供市政项目专项扬尘治理合同,提供连续三个月的发票及银行回单。单个合同总价110万元至120万元(不含),每个合同得1分;单个合同总价120万元至130万元(不含),每个合同得2分;单个合同总价130万元至140万元(不含),每个合同得3分;单个合同总价140万元(含)以上,每个合同得5分。注:(1)环卫保洁合同中包含的降尘、降温不作为专项扬尘治理业绩,不计分。(2)…”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作业内容为清扫保洁、垃圾清理、冲洗、洒水降尘、市政设施清洗等,采购人并没有将降尘的内容单独进行招标,将降尘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同时,本项目评审因素为降尘业绩,但要求提供的是市政项目专项扬尘治理合同,且规定了单个合同总价110万以上才能取得分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4、5:本项目《招标文件》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评分标准、说明第25页“项目人员资质情况:安全负责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满足下列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计1分,满足其中一项不计分:(1)安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6年及以上持证上岗安全管理经验,并提供距离本次招标首次开标日前六年及以上日期获得的由安全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2)具有清洁类项目上岗资格证书。2.其他管理人员:为本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员4人,且需取得由安全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每人计0.25分,最多计1分。”
本机关认为,2006年原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安全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是对新成立企业构成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将“安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6年及以上持证上岗安全管理经验,并提供距离本次招标首次开标日前六年及以上日期获得的由安全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变相以企业成立年限设置门槛,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安全资格证书、清洁类项目上岗资格证书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形成对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4、5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政府采购公告材料在案佐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4、5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执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