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责任区,各单位为责任人;(三)车站、机场、码头、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公园、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及食品加工场所等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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