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乡镇(街道)负责,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受灾乡镇(街道)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央、市级冬春救助资金总量和区级预拨资金执行情况,安排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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