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以上有关医疗美容的投诉举报业务,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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