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品房销售及服务收费、房房屋质量、不履行销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一房多卖、商品房销售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房屋赠与和继承事项方面的投诉哪个部门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以上有房屋销售及转让的投诉举报业务,应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