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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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以上有关个人贷款的投诉举报业务,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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