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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