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5771561303/2025-0002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石桥乡
  • [ 有性 ]
2025年至2027年森林防火执法委托书
日期: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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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

受委托单位:石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委托石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森林防火处罚权。

一、委托期限

2025915日至2027914日。

二、委托执法依据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重庆市武隆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的通知》的通知武隆司法202540)。

三、委托执法事项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警告、200元的罚款。

执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警告、200元的罚款。

执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四、委托执法范围

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部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五、委托执法权限

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对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人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罚违反《重庆市森林防火条》《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处罚违反《重庆市森林防火条》《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行为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使处罚权力,情节轻微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行使处罚权力。

2. 受委托单位必须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 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使处罚权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七、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              石桥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贺俊             法定代表人:冉光锐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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