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304763/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府地〔2025〕2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武隆区第一初级中学教学及辅助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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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发〔2023〕5号)等文件规定,武隆区第一初级中学教学及辅助用房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现决定对武隆区第一初级中学教学及辅助用房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项目名称

武隆区第一初级中学教学及辅助用房项目。

、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冯家坡,主要涉及陆素华1

户房屋,面积约205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征收红线图为准,具体的房屋面积以实物调查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

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

庆市武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工作责任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

六、项目业主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第一初级中学。

七、征收时间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八、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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