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9日11时40分许,武隆区羊角街道境内319国道猫儿沟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69万余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武隆区政府委托,决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羊角街道办事处、涪陵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羊角“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羊角“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刘*林,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码512***91X,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人,持有B2E驾驶证、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2.王*,男,汉族,54岁,身份证号码512***759,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人,持有A1A2驾驶证、公交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3.黄*容,女,汉族,56岁,身份证号码512***449,武隆区和顺镇人,事故发生时乘坐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4.郑*群,女,汉族,56岁,身份证号码512***525,武隆区羊角街道人,事故发生时乘坐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5.贺*友,男,汉族,59岁,身份证号码512***51X,武隆区羊角街道人,事故发生时乘坐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5***26L,车辆识别代号LZF***079,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嘉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峰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实际车主为自然人刘*,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车辆核载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车辆购买有保险。经查,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6年3月;本次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载货。
2.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亚星牌JS6***V39,车辆识别代码LJS***039,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分公司(以下简称“渝运武隆分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119号,车辆使用性质公交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车辆核载3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6人;车辆购买有保险。经查,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有效期至2026年6月。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重庆嘉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9H,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荔枝园一组,法定代表人唐*静,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销售汽车及配件,仓储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等。经查,重庆嘉峰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9年6月。
2.渝运武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L1D,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路8号,负责人刘*,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旅游业务等。经查,渝运武隆分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有效期至2029年3月。
(四)车辆挂靠概况
2020年3月,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刘*与重庆嘉峰公司签订《营运货车合作协议》,约定刘*将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重庆嘉峰公司名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支付挂靠服务费3600元;重庆嘉峰公司负责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代办车辆保险等。
(五)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武隆区国道319线2330km+900m处,双向两车道,事发路段道路全宽970cm,中间黄实线,沥青路面,事发时下雨,路面潮湿,武隆往白马方向左侧临壁,右侧临乌江、安装有钢护栏。国道319线武隆境内小型汽车限速70km/h,小型汽车以外车辆限速50km/h。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9日9时许,刘*林驾驶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卸货后从贵州省务川县镇南镇工业园区出发,沿国道319线往涪陵方向行驶,准备驶往涪陵停车场停靠。11时34分许,刘*林驾驶车辆行驶至国道319线2330km+900m处占道超车时,与对向王*驾驶的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林、王*、黄*容、郑*群和贺*友5人受伤、两车受损。
(七)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技术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00号)载明:被鉴定车辆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02号)载明:被鉴定车辆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46km/h。
2.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技术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01号)载明:被鉴定车辆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03号)载明:根据车辆VDR数据,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的车速应为62km/h。
3.毒检结果。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刘*林、王*进行唾液检测,结果为阴性,证实刘*林、王*未毒驾。
4.乙醇检测。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刘*林、王*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为0,证实刘*林、王*未饮酒。
5.事故责任认定。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055号)认定:当事人刘*林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郑*群等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刘*林、王*、黄*容、郑*群和贺*友等5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医疗及善后赔偿等费用共计4.69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9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羊角街道办事处、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羊角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31号)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刘*林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路段逆向行驶,导致车辆与对向车道行驶的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事发前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林未接到货运业务安排,驾驶车辆目的系驶往涪陵停靠,事发时车辆未载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林驾驶车辆的出行行为是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因此,事故调查组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涪陵区交委”),负责涪陵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应急管理工作。经查,2025年6月至11月,涪陵区交委组织辖区货运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5次;按照年初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重庆嘉峰公司检查1次,发现问题隐患3个,已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并依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涪陵区交委主任组织参与安全工作会议5次,带队检查5次,现场提出工作要求15条;分管副主任组织参与安全工作会议10次,带队检查5次,发现问题隐患8个,均已完成整改。
(二)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局交管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涉事道路由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城区大队具体负责管理,2025年6月至11月,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城区大队组织召开事故预防推进会7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8次、联合辖区街道开展联合执法6次,每月按照《路检勤务计划》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同时指导各劝导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区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次,带队检查6次;分管副支队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次,带队检查6次。本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管支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经查,2025年6月至11月,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年初编制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货运企业和货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其中检查货运车辆1211台次,依法查处货运车辆相关违法案件156件,罚款28.5万元;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次,带队检查7次、发现问题隐患18个,均已整改完成;政委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次,带队检查6次,发现问题隐患9个,均已整改完成;分管副支队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次,带队检查7次,发现问题隐患9个,均已整改完成。
(四)重庆市武隆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承担全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货运站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经查,2025年6月至11月,区运管处组织渝运武隆分公司等重点客运企业召开安全例会6次,按照年初编制的安全检查计划对渝运武隆分公司计划检查2次,实际检查5次、抽查4次,发现问题隐患14个,均已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其中处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次、带队检查客运企业5次、发现问题隐患11个,处长助理(分管客运)组织参与安全例会6次、带队检查客运企业7次、发现问题隐患12个,均已整改完成。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刘*林,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超速、逆向行驶,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5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重庆嘉峰公司,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事故调查组对重庆嘉峰公司的车辆管理、驾驶员教育培训和车辆运输资质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的发生有紧密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有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但这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紧密的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该单位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不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之规定,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重庆嘉峰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对重庆嘉峰公司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渝运武隆分公司,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事故调查组对渝运武隆分公司的车辆管理、驾驶员教育培训和车辆营运资质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有紧密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本次事故中王*驾驶渝A71829D大型普通客车不存在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渝运武隆分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对渝运武隆分公司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涪陵区交委,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涪陵区交委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区公安局交管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4.区道路运输管理处,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5.责成重庆嘉峰公司对渝D3003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林超速、逆向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担当作为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守土有责、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共治合力,坚决防控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管控
公安交管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联合治理机制和措施,齐抓共管做好交通安全管控,同时深刻剖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认真查找事故防控的薄弱环节,持续开展源头走访、路面警示与媒体引导相结合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货车驾驶员超速、占道、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教育力度,切实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重庆嘉峰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驾驶员全链条管理,强化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有效提升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车辆超速、占道、逆向行驶等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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