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6-0000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7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武隆羊角“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日期: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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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1545重庆市武隆区省道528线107公里230米螃蟹田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3.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武隆区政府委托,决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羊角街道办事处、黔江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羊角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羊角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勇,男,汉族,47岁,身份证号码513***117,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持有A2D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688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2.*江,男,汉族,48岁,身份证号码512***017,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A9,车辆识别代号LGA***393,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刘*飞,登记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北路,实际车主为自然人李*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1月;车辆核载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经查,渝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珞响牌LX***CY,车辆识别代码LB9***651,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浩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浩铭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实际车主为自然人李*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1月,核定载质量33.5吨,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载货。经查,渝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浩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78,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谭*,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货运配送、货物仓储、货物装卸、人工搬运(以上四项不含危险化学品)。经查,重庆浩铭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76月。

车辆挂靠概况

20181月,渝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李*勇与好友谭*(重庆浩铭公司法人)约定免费将渝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重庆浩铭公司名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车辆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李*勇负责。202011月,李*勇将渝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公司名下过户至自然人刘*飞(李*勇嫂子)名下,但刘*飞不参与车辆的日常经营管理,车辆实际所有人仍为李*勇。

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武隆区沿省道528线由清水往羊角方向行驶至省道528线107公里230米螃蟹田路段,事故路段道路为沥青路面,下坡,道路右侧有防护栏,左侧为堡坎。

)事故发生经过

202511314时许,李*勇驾驶渝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卸货后从仙女山体育馆出发,沿省道528线往羊角街道方向行驶;1545分许,车辆行驶至省道528线107公里230米(土坎螃蟹田路段)时碰压行人陶*江,造成陶*江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技术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36号)载明:被鉴定车辆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37号)载明:被鉴定车辆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第二轴、第三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规定。

2.毒检结果。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李*勇进行唾液检测,结果为阴性,证实李*勇未毒驾。

3.乙醇检测。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李*勇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为0,证实李*勇未饮酒。

4.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526号)载明:死者陶*的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5.事故责任认定。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31号)认定:当事人李*勇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陶*江无责任。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江一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丧葬及善后赔偿等费用共计143.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区公安局、羊角街道办事处、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羊角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31号)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李*勇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制动不当致车辆侧滑,导致车辆与行人发生碰压。

(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事发前李*勇独自驾驶涉事车辆前往羊角街道停靠,事发时车辆未载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勇驾驶车辆的出行行为是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因此,事故调查组结合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浩铭公司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事故调查组公司的车辆情况、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车辆运输资质等方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发生紧密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中发现渝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行驶系(第二轴、第三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3条规定。

、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黔江区交委”),负责黔江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应急管理工作。经查,20256月至11月,黔江区交委,组织辖区货运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6次,组织辖区风险隐患较高、不放心不托底企业召开警示约谈会3次;按照年初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货运企业12家,发现隐患13起,均已完成整改;黔江区交委主任组织参与安全工作会议6次,带队检查9次,发现隐患20起,均已完成整改;分管副主任组织参与安全工作会议6次,带队检查16次,发现隐患30起,均已完成整改。

(二)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局交管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涉事道路由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城区大队具体负责管理,20256月至11月,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城区大队组织召开事故预防推进会7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8次、联合辖区街道开展联合执法6次,每月按照《路检勤务计划》上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同时指导各劝导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区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带队检查6次;分管副支队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带队检查6次。本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管支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区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经查,20256月至11月,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年初编制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辖区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货运企业和货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其中检查货运车辆1211台次,依法查处货运车辆相关违法案件156件,罚款28.5万元;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带队检查7次、发现问题隐患18个,均已整改完成;政委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带队检查6发现问题隐患9个,均已整改完成;分管副支队长组织参与安全例会5带队检查7发现问题隐患9个,均已整改完成。

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渝D68846重型半挂牵引车/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制动不当致车辆侧滑,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局交管支队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重庆浩铭公司,渝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其与事故的发生有紧密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发现事故发生单位有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但这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紧密的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该单位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不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主管部门另案查处”之规定,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重庆浩铭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088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第二轴、第三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的隐患,建议移交黔江区交委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处理建议

1.黔江区交委,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黔江区交委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公安局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担当作为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齐抓共管形成共治合力,坚决防控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着力推进严格执法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和隐患治理。进一步深入开展“两客一危一货”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和严格执法相结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和监管工作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检查闭环管理,狠抓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好转。

区公安局交管支队和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分析研判辖区交通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持续开展源头宣传走访、路内宣传教育和加强媒体宣传引导等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重庆浩铭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对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关于车辆维护、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升驾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同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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