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问责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武隆桐梓“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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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721时许,武隆区桐梓镇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一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林业局、区总工会、桐梓镇人民政府、接龙乡人民政府、彭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武隆桐梓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武隆桐梓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B08Y61,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5****************A84;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580kg;车辆识别代号:LFN************876;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王**为杨****夫妻20249购买登记,实际使用人为杨**初次登记日期:2020-8-24;检验有效期至2025831经查,该车辆总质量限值18t,事故发生时实际车货总重17t,重载未超限。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所有人王**配偶),男,42岁,驾驶证号码:513************230,户籍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持C1照,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9-16,事故发生时驾驶B08Y61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男,57岁,身份证号码:512************550,户籍地址:重庆市武隆区,事故发生时乘坐B08Y61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三)涉事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双凤村杉树槽弯道,双向2车道,车道6.2m,两侧施划有道路边缘线,中心线为黄实线,沥青路面,从桐梓往沧沟方向为下坡左转急弯,坡度8%,弯道半径8.03m;道路左侧为土坡,右侧为边沟临壁。

经查,涉事路段无视频监控,夜间无路灯照明,且该路段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事故发生时为阴天,该路段无结冰,道路干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1171930分许,杨**驾驶B08Y61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重庆市武隆区接龙乡接龙村沿桐接路往桐梓镇双凤村汪家炉新桥公路方向行驶21时许经过涉事路段弯道,车辆驶出弯道右侧路面撞上土坡,致驾驶人**、乘坐人刘**死亡车辆受损。

(五)检验鉴定情况

1.医学检验鉴定

1)《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鉴字第67号:被鉴定人杨**血液样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被鉴定人杨**血液样品中未检出单乙酰吗啡;被鉴定人**血液样品中未检出氯胺酮。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30556号:杨**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5]2号:死者刘**的死亡原因符合多器官损伤死亡。

4)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5]3号:死者杨**的死亡原因符合多器官损伤死亡。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专业鉴定(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 [2025]痕鉴字第284号),被鉴定车辆B08Y61轻型仓栅式转向、传动、行驶性能事故前应为有效该车左前轮、右前轮、右后轮制动装置未见异常,性能事故前应为有效;该车左后轮制动鼓内存在发蓝现象系摩擦过热所致,左后轮存在热衰减。据事发前卡口照片显示,车辆事发前前照灯能点亮

3.道路交通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600120250000002号:本起交通事故是由杨**驾驶车辆在长下坡使用制动不当的交通行为和过错所致。杨**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杨**、刘**死亡,B08Y61轻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直接经济损2万元;27日,双方家属就损害赔偿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方支付**3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后,群众路过事发地发现事故情况将事故信息报送给桐梓镇双凤村村干部村干部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等相关部门。随后公安、交通、应急、卫生、消防、桐梓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事故信息并逐级上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桐梓镇人民政府、桐梓镇卫生院等相关单位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勘查、交通管控等工作;1182时许,驾驶人杨**、乘坐人**救出驾驶室,经桐梓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现场确认2人已经死亡;后杨****遗体送往殡仪馆存放121日,****两人遗体分别在其老家安葬。

(三)事故应急及评估处置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卫生、消防、桐梓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驾驶车辆在长下坡使用制动不当。

四、事故性质认定

)涉事车辆装载木材来源

经调查,车载木材接龙乡接龙村高坎子组张**林地雪压木,为张**无偿送给刘**未发现**与刘**存在交易行为。

)涉事车辆装载木材去向

事故当事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且木材所属人张**不清楚涉事车辆装载木材后的去向。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杨**、刘**亲属,其亲属对木材去向不知情;调查走访凤山街道、芙蓉街道、江口镇、火炉镇、桐梓镇、沧沟乡、彭水县鹿鸣乡等周边乡镇的木料加工点(厂),未发现**、刘**与上述木材加工点(厂)过木材交易行为,不能证明涉事车辆装载木材的去向和用途,不能证明杨**、刘**运输木材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涉事车辆经营行为认定

事故当事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涉事相关人员及直接关系人员的调查走访,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与刘**之间存在交易行为,不能证明杨**的驾驶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发时当事人**、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武隆桐梓“1·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涉事道路相关情况

涉事路段桐梓镇上街转盘桐梓镇双凤村汪家炉新桥公路原为村道C228,起于桐梓镇上街转盘,止于新桥,全程15.7km202256日经武隆区人民政府批复,原村道C228调整为县道X70220221119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升级为县道X702。目前,该公路实际管养单位仍桐梓镇人民政府。

六、有关监管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一)桐梓镇人民政府

经查,桐梓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应急救援、乡村交通等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等工作。2024112025117日期间,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例会3次、春运动员部署会1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次,检查车辆1500余辆、查处违法行为100起、行政处罚0.636万元;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6条、完成整改3条、整改中3条;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3000余份、发布信息推送200余条,覆盖群众5000余人;开展联合执法3次,全年查处酒驾4起、违法行为53起。事故发生后,桐梓镇政府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调查中发现,桐梓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安全检查、交通劝导安排针对性不强,对夜间过境车辆宣传提醒不到位。桐梓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覃*对分管领域安全风险研判不足,对夜间过境车辆检查督促不够;桐梓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落实辖区道路交通领域安全责任有差距

(二)接龙乡人民政府

经查,接龙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应急救援、乡村交通等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工作。2024112025117日期间,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研判会2次、季度工作会1次;开展路检路查52天,查处违法行为35人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1个,全部整治完成;开展冬季道路交通专项整治1次。

调查中发现,接龙乡人民政府外来车辆管控不到位,对车辆安全宣传提醒不到位接龙乡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徐*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力度不够;接龙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王*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存在责任落实有差距。

(三)区公安局桐梓派出所

经查,桐梓镇派出所负责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024112025117日期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3次;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3处,均已整改;开展联合执法6次;查处违法行为50余件;处理交通事故40余件。

调查中发现,桐梓镇派出所于117日在桐梓镇场镇开展了夜查工作,未检查发现涉事车辆过境

七、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查,刘**砍伐张**所属山林雪压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接龙乡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分管林业工作管理不到位;农业农村岗工作人员李**存在对刘**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开展采伐作业失察的问题

八、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B08Y61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长下坡使用制动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桐梓镇人民政府、接龙乡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区公安局桐梓镇派出所向区公安局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桐梓镇党委对分管负责人覃**作提醒谈话处理;责成桐梓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向桐梓镇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2.建议接龙乡党委对分管负责人徐*作提醒谈话处理,并责成徐*向党委作书面检查;责成接龙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接龙乡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接龙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岗工作人员**由接龙乡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3.建议责成桐梓镇派出所负责人李*向区公安局作书面检查。

(四)其他处理情况

**涉及滥伐林木案已由区林业局立案调查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起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长效机制

各相关部门、乡镇要进一步增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强化安排部署,进一步压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要深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辖区、领域道路隐患整治工作,明晰各层级关于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协同机制,强化监管部门、乡镇属地之间的联合执法工作,协力做好“人、车、路”的管理;要紧盯农村道路在道路交通监管中这一薄弱环节,探索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致力解决农村道路里程长、覆盖广带来的监管难点,提升农村道路路面管控,筑牢道路交通安全的“防护墙”。

(二)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

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村居应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驾乘安全宣传实效。要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送至千家万户;要结合路检路查执法活动,广泛发放宣传单、宣传品、设立宣传专栏开展好线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要结合抖音等短视频、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多种新媒体开展好线上宣讲;依据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向群众重点讲解夜间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乘车辆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强化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意识,进一步营造良好通行氛围。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整治,稳控事故风险

各执法单位要以“整治重日常、抓经常”的常态化整治方式形成震慑。要根据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特点,采取定点设卡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常态式整治,实施全天候、多方位管控,在重点道路重点路口、路段设立检查点,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要查漏补缺,针对施策,落实专人对重点管控道路同步开展监控巡查;要针对夜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特点,结合夜间常态勤务,安排执法人员采取设点检查的方法加强夜间管控和安全提醒,严管严控辖区道路交通安全。

                                                                                          武隆桐梓“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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