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6-0003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5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授权委托书
日期:2026-06-25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委托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按下列要求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

一、授权委托权限及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一)授权委托权限。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一是指导和监督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二是对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在履行授权委托权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三是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授权委托给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产生的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一是主动接受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二是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行为。三是及时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四是依法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授权委托权限。

三、委托期间

委托期间为3年,即202661日至20295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和重庆市武隆区应急管理局各执一份,送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