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1-0013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0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武隆区石桥乡“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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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9时54分许,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贾角村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月11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石桥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武隆区石桥乡“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谢某春,男,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事故发生时驾驶川S78583中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2.蔡某学,男,重庆市武隆区浩口乡,准驾车型C1E,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9月7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8G745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3.周某明,男,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事故发生时乘坐渝D8G745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4.丁某华,男,重庆市武隆区浩口乡事故发生时乘坐渝D8G745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5.丁某愉,男,重庆市武隆区浩口乡,事故发生时乘坐渝D8G745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6.张某鹏,女,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事故发生时乘坐渝D8G745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二)车辆基本情况

1.渝D8G745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为长城牌CC1***40A,车辆识别代号LGW***099,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蔡某学,登记住所重庆市武隆区浩口乡,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核载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人,车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险,有效期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经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查询,无该车被盗抢记录。

2.S78583中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为南骏牌CNJ***7M,车辆识别代号LSI***929,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杨某文,登记住所四川省大足县竹阳镇,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核载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人,车辆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承保交强险,有效期从2020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经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查询,无该车被盗抢记录。经查,S78583中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谢某春,系谢某春2020年3月1日购买所得。

)道路情况。事发路段为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贾角村贾角场口路段,道路全宽700cm,沥青路面,路面潮湿,道路施划标线,设有限速20km/h标志,路口有车辆出入标志,事故路段有私家视频监控。往江口方向,道路左侧为设有波形护栏,右侧为民房院坝。

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车鉴字第649号)载明:被鉴定车辆D8G745轻型普通货车视野良好;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及照明装置(前照灯)性能有效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车鉴字第650号)载明:被鉴定车辆川S78583中型自卸货车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完整;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刮水器工作正常;该车照明及信号装置(前照灯、尾部信号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1.1条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车鉴字第651号)载明:目标车辆D8G745轻型普通货车进入监控视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4km/h。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成因鉴字第652号)载明:事故发生时,蔡某学驾驶D8G745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周某明丁某华丁某愉张某鹏从浩口乡经武(隆)务(川)公路往江口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贾角场口路段时,该路段雾气弥漫,道路湿滑,蔡某学驾驶D8G745轻型普通货车未及时发现谢某春驾驶的S78583中型自卸货车正在倒车,蔡某学驾驶的D8G745轻型普通货车充分有效的制动减速、避让措施还未完全生效便与正在倒车的S78583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角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7时15分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5.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公鉴(病理)〔2021〕0005号)载明:周某明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2月7日蔡某学驾驶D8G745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周某明丁某华丁某愉张某鹏从浩口乡经省道武务公路往江口方向行驶,于9时54分车辆行驶至贾角场口路段时与谢某春驾驶的S78583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周某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石桥乡人民政府、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周某明,男,北京市门头沟区,事故发生时搭乘D8G745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目前,蔡某学向死者家属预付赔偿款3万元,谢某春向死者家属预付赔偿款4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仍在协商中。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根据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2120210000019号)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公交复字结论2021〕000123号),结合事故调查分析,综合判定为:蔡某学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超速行驶且未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谢某春驾驶车辆在事故地点倒车驶入武务公路时未确认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通过调查,现有证据证明谢某春驾驶S78583中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之规定,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此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蔡某学,事故发生时驾驶D8G745轻型普通货车,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2.谢某春,事故发生时驾驶S78583中型自卸货车,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2020年12月至事发时,区交巡警支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6次,绩效考核研讨会1次,对亡人事故隐患路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5次,发现5起突出隐患并报区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区交巡警支队江口大队每天按照勤务计划对辖区道路开展路检路查,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同时,每月多次开展辖区内重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区交巡警支队按照职责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职责,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巡警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查,2020年12月至事发时,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召开安全例会2次,2021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1次,联合区交巡警支队江口大队上路开展执法检查3次,每月按照《2021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上路开展货运车辆检查,分管领导每月带队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履行了交通行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职责,未发现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桥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村道路安全监督检查,事故道路不属于其责任监管范围。经查,2020年12月至事发时,石桥乡人民政府召开2020年安全工作总结会暨2021年元旦春节工作安排会议1次,安全工作会议4次,驾驶员安全培训会议1次,每天按照勤务计划对辖区各乡村道路、劝导站开展督查检查,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月带队上路执法检查,建立有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辖区内货运车辆台账,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风险研判并列有安全风险清单,不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本次事故发生后,石桥乡人民政府立即派员到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石桥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履行了乡村道路安全监督检查职能职责,未发现石桥乡人民政府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石桥乡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事故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本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辖区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交巡警支队江口大队要结合辖区道路状况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武隆区石桥乡“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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