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037U/2020-0038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应急局
  • [ 有性 ]
重庆盛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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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5日4时38分许,武隆区和顺镇鸭大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9月5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顺镇人民政府、涪陵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重庆盛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田某,男,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人,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9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24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2.许某胜,男,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人,准驾车型E,有效期至2022年3月24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400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为驰田牌EXQ***FH2,车辆识别代号LGA***312,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1人,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盛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士达物流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经查,车辆实际车主为自然人余某,2018年4月余某与盛士达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余某每年向盛士达物流公司缴纳挂靠费用1000元,在挂靠经营期内自理一切经营成本,自负盈亏,盛士达物流公司负责对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及月检等。

2.渝D.400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为钱江牌QJ1***8H,车辆识别代号LBB***629,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车辆所有人许某胜,登记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

(三)事故单位情况。重庆盛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177002,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法定代表人蒋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1日。

(四)事故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鸭大路路口,道路全宽700cm,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施划标志标线,往涪陵方向,道路左侧为山体,右侧为乌江观景台。

(五)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2463号)载明: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风窗玻璃设置完好、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车身两侧防护装置设置完整;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左右远光、右近光能点亮,左近光灯不能点亮,无法判断其性能在事故前是否有效。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2464号)载明:渝D.400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身(左右方向把上加装有保暖把套)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前照灯损毁,其有效性无法确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9月5日,田某驾驶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白马往鸭江方向行驶,于4时38分许田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武隆区和顺镇鸭大路路口与对向许某胜驾驶的渝D.400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胜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同时启动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许某胜,男,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人,事发时驾驶渝D.400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渝D.91601号

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余某向许某胜家属暂付赔偿费用5万元,目前许某胜家属正在通过诉讼程序索赔。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根据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2120200000090号)认定,结合事故调查分析,综合判定田某驾驶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进入鸭大路时妨碍了正常行驶的渝D.400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驾驶人田某夜间驾驶车辆对周围环境观察不仔细。

(三)事故性质。通过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田某,男,重庆市武隆区鸭江镇人,事发时驾驶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进入鸭大路时妨碍了正常行驶的渝D.400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行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其他处理建议

1.盛士达物流公司,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经查:盛士达物流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并于今年6月份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1次;配备有专职安全员1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专职安全员均通过了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了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2019年10月对田某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同时每月组织田某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期对公司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今年1月和6月分别对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二级维护保养,1月、4月、5月和8月分别上路对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隐患排查;对渝D.91601号重型自卸货车安装了GPS并建立动态监控台账,按公司规定对GPS监测到的车辆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盛士达物流公司履行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与盛士达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紧密的因果关系,盛士达物流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对盛士达物流公司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涪陵区运输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查:涪陵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辖区内注册有客货运输企业922家,其中普货运输企业886家;按照监督检查分类分级原则制定《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其中对低风险的普货运输企业两年覆盖检查一次,2019年6月按计划对低风险的盛士达物流公司开展安全检查一次;2020年6月至8月,每月按照《2020年度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对普货运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查企业进行整改,同时每月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召开行业安全例会。涪陵区运输事务中心按照职责履行了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调查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涪陵区运输事务中心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2020年6月至8月,区交巡警支队召开例会12次,召开《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工作推进会2次,召开关于“智能交通”相关工作会议1次;区交巡警支队白马大队每天按照勤务安排表对辖区道路开展路检路查,并不定期的联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上路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区交巡警支队按照职责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职责,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巡警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4.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查: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每月按照《2020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开展货运车辆的检查,不定期的联合区交巡警支队白马大队上路开展执法检查工作。2020年1月至8月召开安全例会4次,货运源头企业警示约谈会1次,货运源头企业、货运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超限治理工作会1次。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履行了交通行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职责,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5.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顺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村道路安全监督检查。经查:事故道路不属于其责任监管范围。2019年12月和顺镇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部署会议1次,2020年1月至5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3月至8月召开安全例会2次,7月召开道路交通专题会1次,1月至8月对辖区道路隐患排查及整改8起,每天按照勤务计划对辖区各乡村道路、劝导站开展督查检查。和顺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履行了乡村道路安全监督检查职能职责,未发现和顺镇人民政府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和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1.盛士达物流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大对夜间运行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道路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针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特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对夜间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全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能力。

重庆盛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9.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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